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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選秀開考在即 百家機構沖刺1+1模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0日 15:23 21世紀經濟報道

  特約記者 陳 琳

  上海報道

  雖然距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頒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4號令)及其三個附件剛剛1個多月,但各大機構對企業年金這道大
餐的爭奪,卻已經悄然開始的。

  記者了解到情況,目前,準備申請材料、熱身年金選秀已成為五類金融機構——銀行、保險、信托、券商、基金等公開的秘密,而選秀流程、首次過會數量等等則是相互打探的重點。

  據接近勞動保障部的人士透露,將有一百余家機構參與勞動保障部組織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這次年金選秀將充分發揮“一部三會”(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協作功能,在年金選秀流程、制訂評審準則等方面展開全面合作。

  百家機構過三關

  一百多家機構的選秀流程頗引人關注。

  一位接近決策層的專家向記者透露,眾多機構申請企業年金的管理人資格,需經過本機構監管部門、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勞動保障部三關。

  除了已獲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只需向銀監會上報材料備案外,其余各家機構的申報材料都要先提交本部監管部門,由部門進行初審。

  “勞動保障部人力有限,并且監管部門對自己的‘孩子’大都了然于胸,容易看出申報機構的各種問題。”一位大型券商負責年金業務的經理這樣認為。

  證監會一官員亦表示,監管部門不會有意為難申報機構,不過會本著嚴格的態度對待機構上報的材料。

  初審通過后,機構再將材料遞交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部將組織48人的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根據24號令的附件之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規則》,勞動保障部根據評審需要,分別建立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評審委,對遞交上來的材料分類評審。

  據悉,專家庫的人員組成已基本確定,但勞動保障部對外一直保密。此輪評審采取投票否決方式,申報材料的公司,如果獲得2/3以上的評委投票通過,就在此輪勝出。

  最后,勞動保障部對專家評審的勝出者再最后定奪。

  據一位政策參與制訂者透露,24號令的基礎是《行政許可法》,如果申請機構符合勞動保障部的規定,應該獲得此項資格。不過,他亦認為,企業年金的市場化運作剛剛起步,第一批年金管理人對市場有著示范效應,因此,首次年金選秀有可能會執行質量、數量雙重控制的辦法。

  在問到這個問題時,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司長陳良表示,勞動保障部正在加緊研究各項具體問題,但這些問題進展如何,他不肯透露。

  “1+1”模式?

  另外,申報一個還是幾個資格,成為申報機構考慮的重點。

  原因在于23號令、24號令對年金管理“四角色”——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的要求寬泛,一個公司可符合多種角色的申報要求。

  而在業內流傳的卻是管理層擬實行“1+1”模式,即所有機構都可以申請或獲得賬戶管理人的資格,而其他資格的申請,卻只能是“1對1”,機構只能獲得一種資格。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簡稱“23號令”)和24號令,對年金管理資格人的要求用墨頗多,但對于不同管理人的相互關系,卻未做明確規定。

  僅有的兩項要求均出自“23號令”。

  第十五條指出,“法人受托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四十五條要求,“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一位年金專家表示,從現有政策的要求看,托管人與受托人、投資管理人之間設立了隔離機制,其余的資格應該是暢通的。投資管理人可以兼任受托人,更可以擔當賬戶管理人的職責。

  可如此運作存在的問題多多。一位證監會官員表示,如果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混作,會帶來年金運作上的風險。第一種情況是投資管理人充當受托人,自己找來的錢自己來操作,資金監督的角色空缺;第二種是托管人擔當受托人,不符合我國分業經營的現有國情。

  “最好是1家只扮演一個角色。這樣可以發揮其專業化職責,公司也可以降低運營成本,這是最有利的方案。”

  一位參與過多份企業年金文件制訂、與管理層接近的專業人士表示,“1+1”的模式更加適合現有金融機構的特性。

  “1+1”模式是指除了專業的養老金公司外,各類金融機構都可以獲得賬戶管理人的資格,但只能獲得托管人、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資格的一種。

  相對其他資格的申請,賬戶管理人的準入門檻較低。

  第24號令規定,賬戶管理人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而投資管理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對于機構注冊資本金等硬指標的要求逐步提高,“最重要的是三選其一,年金投資的前后臺操作風險、潛在道德風險會被有效隔離。”一位年金經理如是說。

  角色之爭

  五大類機構、百余家公司,誰在年金選秀中扮演怎樣的角色,一直眾說紛紜,沒有定論。

  最為清晰明了的是托管人一席。23號令規定,“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并且要求“單個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24號令還對管理人的資格作了嚴格規定,其“凈資產不少于50億元人民幣”,此項條文將眾多金融機構早早排除在外,托管人非銀行莫屬。

  從公開的資料來看,符合上述凈資產要求的包括國有四大行、十家股份制銀行以及北京銀行、上海銀行這樣規模較大的地方商業銀行。一位商業銀行的年金經理透露,如果不出意外的話,國有四大行連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當然獲批托管人資格,而資本金規模相對較小的民生銀行、浦發銀行則存在一定變數。

  爭議最大的當數受托人資格。

  根據23號令,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托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非法人受托機構,并不參加此項資格申請。

  不過,市場上盯住受托人資格的可遠遠不止平安和太平兩家養老金公司。多類機構期望在受托人資格上有所斬獲。

  信托公司在年金受托領域耕耘已久。前不久,銀監會非銀處主任高傳捷在北京出席“企業年金賬戶管理規范”研究課題發布會時表示,我國企業年金政策選定“信托型”的模式充分證明,信托制度“財產隔離”的特點在保障年金財產安全上具有獨特的制度優勢。信托公司是擔當法人受托機構的法律意義上最規范的主體。

  此外,部分保險公司、券商、基金公司都將參與受托人資格的角逐。

  投資管理人資格的爭奪亦異常激烈。據一位基金公司年金投資經理介紹,幾乎所有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都會申報投資管理人,實力券商、養老金公司、保險公司也將在其中分食一杯羹。不過,業內普遍認為,基金公司是最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體,在幾年的市場實踐中,建立了完善的內控機制,掌握了運作大資金和特定客戶——社保基金的經驗。

  據他透露,在投資管理人的資格認定上,勞動保障部比較偏重證監會,證監會又比較偏重基金公司,在10多個資格中,基金公司可能將占有半壁江山。

  至于賬戶管理人,雖然對機構的注冊資本金要求不高,但構建一套完備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業務設施,卻花費不菲。一些資本金規模較小,人數不多的基金公司,大多覺得投入和產出不成比例。

  招行年金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表示,賬戶管理人比較適合有強大網絡、渠道支持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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