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設基金公司破冰 七家銀行搶爭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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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09:24 東方早報 | ||||||||
早報記者 湯涵婷 市場期待已久的“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工作終于“破冰”。昨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掃除了法規程序上的障礙,也是內地金融機構實施“混業經營”的第一步。
據悉,目前已有多家商業銀行提出了設立基金公司的申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將綜合考慮,選擇試點銀行,并采取多種模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具體審批工作將很快進入程序。 據稱,提交設立基金公司申請的已有7家商業銀行,分別為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資訊 行情 論壇)、浦東發展銀行和交通銀行。 《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設立基金模式、申請審批程序、監管部門如何進行跨市場風險控制以及三大監管層的監管分工。《辦法》的出臺,標志著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工作已進入了實質性操作階段。 根據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兩種方式建立基金公司,一種是間接投資,即由目前已與商業銀行有股權關系的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種是由商業銀行直接投資設立基金公司。對于后者,商業銀行又可通過新設方式和購并方式來實現設立目的。 《辦法》主要還針對商業銀行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可能帶來的一系列關聯交易、跨市場風險等問題進行規范,尤其對銀行業務與基金業務之間的隔離機制以及三個部門的監管分工做出了具體規定。據悉,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條件、經營管理以及實際運作等,將按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運作,適用于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此外,商業銀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也將參照這一辦法執行。 眾所周知,一旦允許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就等于我國即將打破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局面,使商業銀行能夠通過旗下的基金子公司,實現進入“混業經營”的狀態。在我國股市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實現混業經營會否打破原先的壁壘,對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不利,一直為市場所擔心。對此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這種經營風險是可控制的,相比商業銀行設立證券或投行子公司,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子公司的風險要小得多。 有關負責人稱,證券經紀公司或者投資銀行可能涉及股民賬戶資金、承銷以及融資、融券等交易行為,而基金子公司從事的只是客戶自愿選擇的理財業務,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也大多委托商業銀行代為推銷基金產品,這種業務基本上不涉及賬戶交叉和融資風險。 此外,監管層還支持商業銀行吸收境外戰略投資者等合格機構采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這將順應金融業發展的潮流,且有利于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多元化經營,分散間接融資風險,提高國際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