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股票投資底線劃定 首次引入第三方托管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8日 05:3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保監會著手組織專家評估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機構和托管銀行的資格 北京消息 昨日,中國保監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及《關于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規定了保險資金托管銀行的資格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比例等相關事項。
這兩個文件和2月15日中國保監會與中國證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共同構成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 《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對托管人的基本條件、主要職責、選擇程序、托管協議、業務規范和監督管理等做出了規定,首次引入了獨立的第三方托管。 中國保監會在《關于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總比例和單項比例作了明確規定,并要求建立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制度。 《通知》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一是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余額,傳統保險產品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年末總資產扣除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資產和萬能保險產品資產后的5%;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股票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可為該產品賬戶資產的100%;萬能壽險產品投資股票的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該產品賬戶資產的80%;二是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流通股本低于1億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含投資連結、萬能壽險產品)的20%;三是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的5%;四是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五是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可轉換債券轉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轉入本公司股票投資證券賬戶,一并計算股票投資的比例;六是保險機構投資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股票,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股票投資的資產基數和投資比例。 另據了解,目前保險監管部門已經根據規定,組織專家團隊,對提出申請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公司和提供受托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的資格進行評估。 上海證券報記者 盧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