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叫停咨詢機構牌照租借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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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4日 09:14 證券日報 | |||||||||
咨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投資收益,也不得與投資者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合同應當明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主體是咨詢公司,任何執業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客戶咨詢費
本報記者 乾 弘 為了促進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健康規范發展,支持行業創新,維護行業形象,保護投資者利益,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日發出通知(見A2版),就此項業務的開展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出了要求。 通知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通過出租、出借咨詢機構牌照或將經營權承包等形式由他人開展會員制業務,對任何非執業機構和非執業人員從事該項業務的非法經營活動,各會員單位和持牌執業人員都應及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反映或直接向行政監管部門舉報。 通知要求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開展會員制業務應遵守《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的規定,嚴格自律、規范執業。 所謂會員制業務是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公眾媒體進行投資分析,向投資者推介咨詢服務招攬會員收取會員費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近來會員制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規模和影響持續擴大表明會員制業務順應了市場發展的需要,具有現實的市場需求基礎。但是,在會員制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規范管理。 通知重申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規章制度,特別是要有分析師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定、投資咨詢業務規則、銷售業務規則、工作流程、標準合同、客戶服務管理體系、合規性控制、糾紛管理和處理等書面規定并要采取切實措施保證這些規定得到執行。 通知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不得因為會員持有股票而提供不客觀的投資分析或投資咨詢,投資分析和投資咨詢中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片面和誤導性的內容,業務人員不得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應履行執業回避和利害披露的義務。 合同應當明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條款至少包括:明確提示證券市場風險,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的風險和損失;明示咨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投資收益,也不得與投資者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明確合同主體是咨詢公司,任何執業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客戶咨詢費;明確咨詢服務的內容、方式、費用、期限等;明確糾紛解決機制、違約責任及合同解除條件。 通知明確,對違反上述要求的行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將依據《章程》和自律公約等自律規則,對相關機構或執業人員予以紀律處分并在誠信數據庫中進行過失記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密切關注會員制業務的發展動向,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適時擬定專項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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