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財試點進入實施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1日 11:02 南方都市報 | ||||||||
上證所發文規定券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有關事項 券商集合理財試點進入實施 本報訊 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試點工作進入實施階段。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出通知,對會員單位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業內人士稱,
上證所發出的通知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交易活動應當集中在專用賬戶和專用席位上進行。單個會員管理的多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可以共用一個專用席位。 通知要求,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后,應通過會籍辦理系統,在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上證所提供上月資產凈值(包括上月中每個工作日的資產凈值),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向本所報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項審計意見。集合資產管理規模在開始運作之日起六個月內首次達到合同約定比例的,應于次日以書面形式向上證所報告達到的日期及投資組合情況;因證券市場波動等外部因素致使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并于調整次日以書面形式向上證所報告調整情況;發生投資者巨額退出或出現其他可能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持續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證所報告有關情況。尚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