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方便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活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日前發布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登記結算業務指南》。
《指南》要求,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采用證券公司結算模式或托管人結算模式。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采用證券公司結算模式的,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采用托管人結算模式的,有關托管人應獲得結算公司對其從事該項結算業務的準入資格批
準。
《指南》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按現行結算備付金管理規定,確定和調整結算參與人備付金賬戶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結算參與人備付金賬戶的日末余額不得低于結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如結算參與人備付金賬戶出現透支,視為該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結算公司對其資金交收違約行為可采取包括計收違約資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措施。
《指南》還規定,如結算參與人所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賬戶發生證券賣空,視為該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結算公司在T+1日暫不交付與賣空價款對應的資金,并按結算公司有關規定,以賣空價款為基數計收違約金,如兩個交易日內賣空證券得以補足,則結算公司可解除對賣空價款的暫扣。否則,結算公司將以暫扣的資金買入與賣空等量的證券,因此產生的損益由結算參與人負責向責任方追索或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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