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原大連證券董事長石雪案懸疑(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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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7日 18:24 《財經》雜志 | |||||||||
“侵吞”還是“變通” 在石雪被控的貪污、挪用公款及私分國資三項個人罪名中,最核心的兩項涉案事實,為侵吞“天海大廈”房地產項目及炒作在香港上市的“英皇國際”股票;與其相關的指控涉
控方指,石雪、梁勇二人相互勾結,采用注冊新公司(利洋公司)、簽訂假合同、融資平賬、轉移截留上繳利潤等手法,侵吞大連證券屬下的“天海大廈”資產(價值1.7億多元),并挪用公款1億多元,用于“天海大廈”的后期運作。 對此,辯方舉證顯示,梁勇在注冊利洋公司、接收并運作“天海大廈”過程中,一直以“大連證券工程部經理”的身份出現;梁參加了大連證券召集的涉及“天海大廈”項目的有關會議,還廣為派發印有“大連證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因此,他雖未獲大連證券正式任命,仍應視做大連證券指派運作天海大廈項目的代表。 辯方還指,梁從無自主使用“天海大廈”項目資金的權力,所有資金使用,均需向大連證券請示。而大連證券與天海大廈項目之間資金流向并非“單向流出”,大連證券也曾從“天海大廈”調集款項。因此,“天海大廈”項目雖未明確與大連證券的母子公司關系,但實同大連證券的營業部一般,是大連證券的子公司。 辯方出具的證據顯示,在石雪被“控制”起來后,“天海大廈”在銀行的貸款到期后需要展期,而繼石雪出任大連證券董事長的郭丹曾為“天海大廈”出具了擔保合同。此外,“天海大廈”項目公司還就人員工資、辦公場所遷址、后續資金投入等大量公司運營的細節問題,向大連證券提交了請示報告。 辯方據此認為,這些書證表明,“天海大廈”項目的經營權始終牢牢控制在大連證券手上,且其項目資金未曾有一分一毫進入石雪個人的賬戶。 石雪的辯護律師原偉向《財經》表示,2000年5月,時任海南華銀負責人、大連證券董事長的石雪指使梁勇成立利洋公司,用以接受“天海大廈”房地產項目,而非直接以大連證券名義接受,旨在建立一道“防火墻”,確保“天海大廈”項目的正常運作。 “當時海南華銀負債累累,全國各地的債權人和法院都盯著石雪,海南華銀或大連證券只要一有資金進賬,就會被劃走或被訴訟保全。為此,石雪才變通地成立利洋公司,相對獨立地運作‘天海大廈’項目。”原偉說。 石雪被控的另一主要犯罪事實,是炒作“英皇國際”股票。控方指,1997年8月,石雪獲悉“英皇國際”股票將漲,為牟私利,決定調集大連證券公款,以自己或其他自然人的名義炒作該股,先后貪污公款8000多萬元,挪用公款1500多萬元。 知情人向《財經》介紹,石雪欲炒“英皇國際”,是因為當時聽聞有人要收購“英皇國際”的股權,股票即將大漲。此時,若直接調集大連證券資金進入香港股市,所需手續相當繁瑣。石雪遂決定采取變通手法,以個人名義,通過張寶麗的佰億公司,將錢轉至香港,并委托張寶麗代為購買“英皇國際”。這一手法貌似復雜,但更節約時間,也是當時證券公司炒作境外股票的常用手法。 此后一段時間,“英皇國際”出現較大漲幅,石雪先期投入的4000萬元資金迅速增值至4500萬元。“但被勝利沖昏了頭腦的石雪并未及時套現出局,而只有操盤手權限的張寶麗則違規透支炒股。不久股價下跌虧損嚴重,石雪也不得不再次調集資金補倉。”知情人說。 原偉向《財經》表示,炒作“英皇國際”究竟是大連證券的公司行為還是石雪的個人行為,關鍵在于石雪有無把炒股所得據為己有。 對此,控方提供了證人張寶麗2004年的一份證詞,指當年石雪將資金轉出境外炒股,大連證券無人知曉;石雪還與她約定,炒股所得利潤兩人分成。 辯方則在控方提供給法院的案卷中發現了張寶麗在2003年出具的另一份證詞,指自己是代大連證券炒股,自己的收入來自于大連證券支付的傭金,且大連證券將資金轉至香港炒股,時任大連證券副總經理的馬振宇也知情。 兩份證詞孰是孰非,究竟采信何者,尚待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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