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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保薦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4日 06: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發行人證券發行前,中國
監會
不受理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其他發行人的證券發行申請。

  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投資銀行業務經歷是指: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最近一年內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已完成證券發行項目的項目主辦人。

  三、《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投資銀行業務經歷是指:持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具體參與項目工作,且每年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保薦代表人業務培訓。

  四、中國證監會《關于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4]1號)第二條、第三條同時廢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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