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絡投票系統)是指深
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利用網絡與通信技術,為上市公司股東非現場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提供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
網絡投票系統包括本所交易系統、互聯網投票系統(網址:http://wltp.cninfo.com.cn)。
本細則適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向其股東提供的網絡投票服務。
第三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投票外,鼓勵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服務。
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上市公司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
第四條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行使表決權。如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系統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現場表決為準。
如同一股東分別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東應當通過其持有的A股股東賬戶與B股股東賬戶分別投票。
第五條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可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
通過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可以通過本所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
第六條 本所授權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服務。
第二章 網絡投票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臨時提案應當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會公告。提案人在會議現場提出的臨時提案或其他未經公告的臨時提案,均不得列入股東大會表決事項。
第八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三個交易日之前(不含股東大會當日)與信息公司簽訂協議,并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包括股東名稱、股東賬號、股份類別、股份數量等內容的全部股東資料的電子數據。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統的投票
第九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采用本所交易系統投票的,現場股東大會應當在交易日召開。
第十條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日的本所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購業務操作。本所交易系統對網絡投票的股東大會設置專門的投票代碼及投票簡稱,投票代碼為36+原證券代碼的后四位,投票簡稱為XX投票,投票簡稱由上市公司根據原證券簡稱向本所申請;本所在昨日收盤價字段設置該次股東大會討論的議案總數。股東進行投票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買賣方向為買入;
(二)在申購價格項填報股東大會議案序號,1.00元代表議案1,2.00元代表議案2,依此類推。每一議案應以相應的價格分別申報;
(三)在申購股數項下填報表決意見,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對,3股代表棄權;
(四)對同一議案的投票只能申報一次,不能撤單;
(五)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報無效,本所交易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十二條本所會員應當比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妥善保管股東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假借股東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東投票記錄。
第四章 采用互聯網投票系統的投票
第十三條互聯網投票系統開始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結束時間由現場股東大會主持人根據會議進程至少提前30分鐘在互聯網投票系統公布,但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十四條股東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需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網絡服務身份認證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身份認證,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密碼。
第十五條 股東登錄互聯網投票系統,經過身份認證后,方可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
第十六條 股東通過網絡投票系統投票后,不能通過網絡投票系統更改投票結果。
第五章 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及決議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有多項議案,某一股東僅對其中一項或者幾項議案進行投票的,在計票時,視為該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納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總數的計算;對于該股東未發表意見的其他議案,視為棄權。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同時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服務的,網絡投票系統對以上兩種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計算。網絡投票系統按股東賬戶統計投票結果,如同一股東賬戶通過以上兩種方式重復投票,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以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為準。
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當日投票結束后,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取得網絡表決結果。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以及股東大會表決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報送的網絡投票數據量不計入計收席位管理年費申報量的范圍。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承擔網絡投票的服務費用。
第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網絡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應措施造成投資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依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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