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日前公布,針對市場關注的有關問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兩所一司)的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負責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一直存在。本次《規則》的發布,是兩所一司落實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有關規定的一項具體措施。《規則》的實施,將使以往不規范的非流通股轉讓行為,納入規范監管的軌道。
關于《規則》,有兩點需要明確:
第一、非流通股轉讓與流通股交易的區別。非流通股依法轉讓不通過交易所主機對轉讓雙方價格進行撮合,不是非流通股份的變相流通,也不因轉讓行為改變股份的非流通性質。《規則》除規定了必備的審核程序外,還規定了嚴格的轉讓比例要求和時間要求,限定了出讓和受讓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對于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轉讓申請,要求出讓人全額轉讓給單一的受讓人。為了防止炒賣非流通股行為的發生,規定了非流通股股份轉讓的最短時間間隔要求,即受讓非流通股后,受讓人需持滿一個月后方可再次轉讓,且再次轉讓也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二、證券交易所只建立轉讓是否合法有效的確認機制,并不組織非流通股的交易。該機制既非交易平臺,也無撮合功能,只是對符合《規則》規定的轉讓行為予以確認。因此,《規則》的發布與解決非流通股流通問題沒有任何關系,更不意味著任何所謂股票交易市場的開通。(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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