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披露出新規 盈利未提出利潤分配需說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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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10:44 信息時報 | |||||||||
時報綜合報道 (記者張虹)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3年修訂)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新準則主要針對30款不完善的規定作出修改,還增加了相關規定。 新準則規定,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及前十名流通股股東和前十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應予以說明;上市公司應披露實際控制人情況,并以方框圖的形式
同時對上市公司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情形也增加了要求予以說明的內容。上市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于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原因,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對于公司與關聯方共同對外投資發生的關聯交易,新規則規定應予披露,如共同投資方、被投資企業的名稱、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資產規模、凈利潤、重大在建項目(如有)的進展情況。 此外,新準則還在原來的規則第26條增加了上市公司須披露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工作經歷和在除股東單位外的其他單位的任職或兼職情況,并規定,對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財本金和收益情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如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重要事項,應當視同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項予以披露。 另外,新準則還對一些提法做了修改,如“解釋性說明”和“拒絕表示意見”的表述修改為“強調事項”和“無法表示意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表述修改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表述修改為“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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