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育軍:推進董事會制度建設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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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0日 13:09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 ||||||||
——深圳證券交易所張育軍總經理在第二屆投資者關系高級論壇上的講話 一、董事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 眾所周知,現代公司從權力結構來講分為股東大會、董事會、高管人員三個層次,從權力中心的定位來看,則相繼經歷了股東大會中心主義、經理中心主義和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東大會中心主義誕生于公司制發展的早期,股東大會高度控制董事會和經理階層,資本的話語權決定一切。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公司規模迅速擴大,股權日趨分散,公司的控制權逐步集中在高管人員手中,從而產生了“弱股東、強管理者”的經理中心主義。隨著上世紀末美國世通、安然等公司財務丑聞的揭露、以及紐交所總裁格拉索操縱董事會為自己發放上億美金高薪的事件曝光,人們開始認真反思公司少數高管人員大權獨攬、缺乏監督的缺陷。在股東積極主義的推動下,全球范圍內興起了建立強有力的董事會改革浪潮。 200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Sarbanes-Oxley法案,紐約證券交易所也于2002年公布了公司治理原則修正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強化公司董事的職責、增強董事會獨立性、加大董事及高管人員違法處罰力度的措施,引起了市場的強烈反響。 與此同時,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董事會改革也在同步進行。2003年6月,日本開始按照美國的改革思路對公司董事會制度進行改革,目的同樣是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和監督能力,防止公司被大股東及內部人操縱。2004年1月,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頒布了新版的《公司治理準則》,新準則對如何加強公司董事會的民主性、獨立性及社會責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以上發展趨勢我們不難看出,各國監管部門的關注焦點均為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落實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法律責任,從而防止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內部人向公司掠奪或輸送利益。順應上述發展潮流,中國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董事會制度,從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十余年的努力,中國上市公司在董事會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由于國內法治建設及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較短,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運作還存在許多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公司董事會運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威脅著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一,董事會受大股東和內部人操縱的現象比較嚴重。目前國內70%左右的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對上市公司控股比例超過了50%,此外還有5%左右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了公司總股本的75%。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行為未能得到來自公司內部和法律訴訟的有效制約,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嚴重。 第二,董事的提名和選任機制不完善。目前國內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董事候選人是由董事長與主要股東協商后,以董事會名義向股東大會提出,或者由股東直接提出候選董事名單。上市公司采取以上兩種方式提出董事候選人的比重占73.1%,而由流通股股東提名的董事十分罕見。 第三,部分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不完善,執行不嚴格。調查表明,實踐中嚴格遵守董事會議事規則的上市公司僅占59.13%,基本遵守議事規則的占28.37%,完全不遵守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占12.5%。 第四,部分公司董事未能勤勉盡責,主要體現為:部分上市公司每年召開董事會的次數過低,部分公司董事出席率較低,部分公司的全部獨立董事均未出席董事會。此外,絕大部分公司董事會的表決結果是全票通過,這種不正常的和諧從側面反映出部分董事未能勤勉盡責。 第五,部分獨立董事缺乏獨立性,未能真正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截至2004年11月30日,深交所共對54名未能勤勉盡責的獨立董事依照《上市規則》給予了處分。 第六,董事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沒有得到充分落實。由于計劃經濟實施歷史較長,國內長期依賴行政處罰和監管,在證券監管中也同樣存在重行政處罰、輕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重追究公司責任,輕追究個人責任的傾向,需要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的法治建設。 三、完善董事會制度 保護投資者權益 以上分析表明,完善國內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建設已經成為目前上市公司監管的工作重點,深交所將配合中國證監會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國內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建設: 第一,制定上市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行為規范指引。我所將全面歸納國內法律、法規,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行為規范》,作為指導文件發布實施,以規范上市公司董事、獨立董事的行為,敦促其勤勉盡責。 第二,加強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深交所將借鑒海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上市公司內控制度框架指引》,并要求其定期披露公司的內控制度建設狀況,從內部加強對公司高管人員的制約。 第三,加強董事任職資格的核查。深交所將認真核查董事是否符合任職的基本資格,了解其與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緊密的關聯關系確保將合格的董事和獨立董事遴選入公司董事會。 第四,抽查董事出席會議狀況,敦促其勤勉盡責。對于長期不參加董事會議,經常委托他人參會的董事,深交所將利用談話提醒、警告等措施敦促其勤勉盡責;對于拒不改正的董事,交易所將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五,進一步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深交所將敦促上市公司制定切實可行、內容合理的議事規則,適當限制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表決中積極采用記名投票制度,切實執行關聯董事回避表決制度。 第六,不斷完善誠信檔案系統,提高董事誠信意識。為了提高董事的誠信意識,深交所的誠信檔案將增加記錄其他影響公司規范運作但未明顯違規的事項,如業績異常、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董事非正常辭職、募集資金變更情況等,作為公司監管的內部參考資料。 第七,推進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設。深交所將配合中國證監會積極探討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員工認股權證、員工持股計劃等股權激勵工具實施的可行性。 第八,加大對違規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對于屢屢違規的公司深交所將建議中國證監會考慮否決或延遲其再融資要求;在處罰中,深交所將更加注重追究個人的責任,對于違規情節惡劣的個人,深交所將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