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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披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0日 05:5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200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準
則。

  第二條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披露。

  第四條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由于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準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條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對相關部分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七條公司年度報告的全文應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年度報告摘要的編制和披露應遵循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二的格式進行。

  第八條同時在境內和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證券市場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同,應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并應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報告。

  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及其衍生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當同時編制年度報告的外文譯本。

  第九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及其衍生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還應進行境外審計(指會計師依據國際審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第十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還應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有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或百萬元為單位。

  (二)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年度報告外文譯本,但應努力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行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三)年度報告印刷文本應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X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年度報告封面應載明公司的名稱、年度報告的字樣、報告期年份,也可以載有公司的外文名稱、徽章或其他標記、圖案等。年度報告的目錄應編排在顯著位置。

  (四)年度報告可以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和圖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或題字,不得含有欺詐和誤導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公司可以將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網站和其他報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報刊上披露的時間。

  第十二條 在年度報告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公布后,將年度報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備置于公司辦公地點、證券交易所,以供股東和投資者查閱。

  第十四條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公布后,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各兩份分別報送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應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印刷文本兩份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條 特殊行業公司,除執行本準則規定外,還應執行中國證監會就該行業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七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有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第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其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名稱,登載年度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的網址,公司年度報告備置地點。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

  (七)其他有關資料:

  公司首次注冊或變更注冊登記日期、地點;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稅務登記號碼;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二十條公司應披露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支凈額、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減額。

  已發行人民幣普通股(指A股),又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披露按不同會計準則、制度計算的凈利潤并說明其差異。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時,還應同時說明扣除的項目、涉及金額。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圖形表),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總資產、股東權益(不含少數股東權益)、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收益率等。計算公式(不須披露)如下:

  每股收益=凈利潤/年度末普通股股份總數

  每股凈資產=年度末股東權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總數

  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年度末股東權益-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凈額-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總數

  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年度末普通股股份總數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年度末股東權益×100

  % 上述公式中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帳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補貼款。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

  (二)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的要求,確定和計算非經常性損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條所列公式披露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外,還應同時披露以報告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基礎計算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該指標的計算方法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九號》的規定。

  (四)報告期末至報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發生變化的,還應披露按新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

  (五)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應以合并財務報表數據填列或計算以上數據和指標。

  (六)如公司成立未滿三年,應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會計年度的上述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七)公司也可以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或圖形表方式,提供與上述會計數據相同期間的其它業務數據和指標,例如,產品銷售量、市場份額(需注明資料來源)等。

  (八)數據的排列應該從左到右,左邊起是報告期的數據。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按下表列示報告期內股東權益變動情況,并逐項說明變化原因。

  項目 股本 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潤 股東權益 合計

  期初數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數

  變動原因

  第四節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變動情況:

  (一)股份變動情況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進行披露)

  (二)股票發行與上市情況

  1、介紹到報告期末為止的前三年歷次股票發行情況,包括股票及衍生證券的種類、發行日期、發行價格、發行數量、上市日期、獲準上市交易數量、交易終止日期等。

  2、對報告期內因送股、轉增股本、配股、增發新股、吸收合并、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減資、內部職工股或公司職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總數及結構的變動,應予以說明。

  3、介紹現存的內部職工股的發行日期、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等。

  第二十五條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的名稱、年度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年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東少于10人,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應分別披露其數額。

  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予以說明。

  如果有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為前10名股東的,應予以注明,并披露約定持股期間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東情況中應注明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單位,外資股東。

  (三)對公司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按照股權比例、公司章程或經營協議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夠控制公司董事會組成、左右公司重大決策的股東),若控股股東為法人的,應介紹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成立日期、注冊資本、主要經營業務或管理活動等;若控股股東為自然人的,應介紹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最近五年內的職業及職務。如報告期內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應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報紙及日期。

  公司還應比照上述內容,披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情況,并以方框圖的形式披露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產權和控制關系。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東,應介紹其法人代表、成立日期、主要經營業務或管理活動、注冊資本等情況。

  (五)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東的名稱全稱、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數量和種類(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及前十名流通股股東和前十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應予以說明。

  第五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包括:

  (一)基本情況

  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股數量、年度內股份增減變動量及增減變動的原因。如為獨立董事,需單獨注明。董事、監事如在股東單位任職,應說明職務及任職期間。

  (二)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工作經歷和在除股東單位外的其他單位的任職或兼職情況。

  (三)年度報酬情況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報酬的決策程序、報酬確定依據。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報酬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各項獎金、福利、補貼、住房津貼及其他津貼等),金額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報酬總額、金額最高的前三名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總額。獨立董事的津貼及其他待遇應分別單獨披露。

  公司應按自己的實際情況劃分年度報酬數額區間,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每個報酬區間的人數。

  公司應列明不在公司領取報酬、津貼的董事、監事的姓名, 并注明其是否在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單位領取報酬、津貼。

  (四)在報告期內離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及離任原因。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披露員工情況,包括在職員工的數量、專業構成(如生產人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行政人員)、教育程度及公司需承擔費用的離退休職工人數。

  第六節 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對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規范性文件,說明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與該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明確說明。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介紹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

  如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情況;獨立董事對公司有關事項曾提出異議的,需披露該事項的內容、獨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異議的內容等。

  第三十條公司應說明其與控股股東在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等方面是否做到分開,并說明公司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業務及自主經營能力。如做到分開,應明確說明;如不能完全獨立于控股股東,應具體說明這種狀況對公司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考評及激勵機制、相關獎勵制度(如有)的建立、實施情況。

  第七節 股東大會情況簡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介紹報告期內召開的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的有關情況,包括:

  (一)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召開情況。

  (二)股東大會通過或否決的決議,決議刊登的信息披露報紙及披露日期。

  (三)選舉、更換公司董事、監事情況。

  第八節 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當對財務報告與其他必要的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與分析,以有助于投資者了解其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含現金流量情況)。

  討論與分析不能只重復財務報告的內容,應著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導致財務報告難以顯示公司未來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和不確定性因素,包括已對報告期產生重要影響但對未來沒有影響的事項,以及未對報告期產生影響但對未來具有重要影響的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介紹報告期內的經營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的范圍及其經營狀況。

  1、分別按行業、產品、地區說明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的構成情況。

  2、介紹生產經營的主要產品或提供服務及其市場占有率情況。應說明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10%以上的業務經營活動及其所屬行業。對占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總額10%以上的主要產品,應分項列示其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毛利率。

  3、如報告期內主營業務或其結構、主營業務盈利能力較前一報告期發生較大變化的應予以說明。報告期內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應介紹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產品及服務,并說明對公司經營及業績的影響。

  (二)主要控股公司及參股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業績。應詳細介紹主要控股子公司的業務性質、主要產品或服務、注冊資本、資產規模、凈利潤。如來源于單個參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對公司凈利潤影響達到10%以上,還應介紹該公司業務性質、主要產品或服務和凈利潤等情況。

  (三)主要供應商、客戶情況:介紹公司向前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金額占年度采購總額的比例,前五名客戶銷售額合計占公司銷售總額的比例。

  (四)在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及解決方案。

  (五)若公司曾公開披露過本年度盈利預測,且實際利潤實現數較盈利預測數低10%以上或較利潤預測數高20%以上,應詳細說明造成差異的原因;若公司曾公開披露過本年度經營計劃(如收入、成本費用計劃等),且實際發生額較已披露的計劃數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應說明變動原因。若公司對該計劃進行了調整,應說明履行了何種內部決策程序,有關決議刊登的信息披露報紙及日期。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介紹報告期內的投資情況,分析報告期內公司投資額比上年的增減變動數及增減幅度,被投資的公司名稱、主要經營活動、占被投資公司權益的比例等。

  (一)在報告期內募集資金或報告期之前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內的,公司應就如下幾方面對資金的運用和結果加以說明:

  1、列表說明募集資金時承諾投資項目、項目進度與實際投資項目、進度的異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應說明資金用途及去向。

  2、實際投資項目沒有變更,公司應介紹項目資金的投入情況、項目的進度及預計收益;若項目已產生收益,應說明收益情況;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當解釋原因。

  3、實際投資項目如有變更,公司應介紹項目變更原因、變更程序及其披露情況,項目資金的投入情況,項目的進度及預計收益;若項目已產生收益,應說明收益情況;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說明原因。同時還需說明原項目的預計收益情況。

  (二)對報告期內非募集資金投資的重大項目、項目進度及收益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會報告應分析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總資產、股東權益、主營業務利潤、凈利潤、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等比上年同期或年初數相比發生的重大變化及其原因。如利潤構成發生變動,應分析變動原因。

  公司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應披露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情況。公司對外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導致重大資產損失的,應披露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權、落實內部追債責任的情況。

  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董事會應討論、分析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

  第三十七條如果生產經營環境以及宏觀政策、法規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正在或將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董事會報告中須明確說明。

  第三十八條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報告應就所涉及事項做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公司董事會報告中可以披露新年度的經營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費用成本計劃,及新年度的經營目標,如銷售額的提升、市場份額的擴大、成本升降、研發計劃等,為達到上述經營目標擬采取的策略和行動。

  公司可以編制新年度的盈利預測,凡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預測的,該盈利預測必須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并發表意見。

  第四十條 公司應披露董事會日常工作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董事會的會議情況及決議內容。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包括董事會對股東大會授權事項的執行情況,報告期內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執行情況,報告期內配股、增發新股等方案的實施情況)。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于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原因,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第四十二條 公司還應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如選定信息披露報紙的變更等。

  公司應按照《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披露注冊會計師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以及獨立董事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前述規定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第九節 監事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監事會的工作情況,包括召開會議的次數,各次會議的議題等。監事會應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一)公司依法運作情況。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檢查公司財務的情況。監事會應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及所涉及事項作出評價,明確說明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資金實際投入項目是否和承諾投入項目一致,實際投資項目如有變更,變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購、出售資產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有無發現內幕交易,有無損害部分股東的權益或造成公司資產流失。

  (五)關聯交易是否公平,有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或者公司報告期利潤實現數較利潤預測數低10%以上或較利潤預測數高20%以上的,監事會應就董事會對上述事項的說明明確表示意見。

  第十節 重要事項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包括發生在編制本年度中期報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陳述該事項基本情況、涉及金額。已在本年度中期報告中披露,但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陳述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對已經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還應說明其執行情況。

  如報告期內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收購及出售資產、吸收合并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程,說明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的影響,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說明所涉及的金額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若對于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于30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

  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

  (一)購銷商品、提供和接受勞務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大額銷貨退回需披露詳細情況。公司還應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作出說明。

  (二)資產、股權轉讓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帳面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帳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三)公司與關聯方共同對外投資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共同投資方、被投資企業的名稱、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資產規模、凈利潤、重大在建項目(如有)的進展情況。

  (四)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五)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承包、租賃其他公司資產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賃上市公司資產的事項,且該事項為上市公司帶來的利潤達到上市公司當年利潤總額的10%以上(含10%)時,應詳細披露有關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有關資產的情況、涉及的金額和期限、收益及其確定依據等。同時還應披露該收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二)重大擔保。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對象、擔保類型(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的決策程序等。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明確說明。

  公司還應披露本年度發生的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金額。

  屬于《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要求披露的違規擔保,公司應明確說明。同時,公司還應披露違規擔保總額、擔保總額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

  (三)在報告期內或報告期繼續發生委托他人進行現金資產管理事項,公司應披露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包括: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委托期限、報酬確定方式,以及當年度實際收益或損失和實際收回情況等;公司還應說明該項委托是否經過法定程序,未來是否還有委托理財計劃;公司若就該項委托計提投資減值準備的,應披露當年度計提金額。若公司有委托貸款事項,也應比照上述委托行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第四十八條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東如在報告期內或持續到報告期內有承諾事項,公司董事會應說明該承諾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披露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及目前的審計機構已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連續年限(年限從審計機構與公司首次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日開始計算)。

  第五十條公司、公司董事會及董事如在報告期內有受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情形,應當說明接受稽查及處罰的次數、原因及處罰結論。如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公司檢查后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簡單說明整改情況,披露整改報告書的信息披露報紙及日期。

  第五十一條公司還應披露其它在報告期內發生的《證券法》第六十二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七條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會判斷為重大事件的事項。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項已作為臨時報告在指定報紙披露,只須說明信息披露報紙及披露日期。

  第五十二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本節所列的重要事項應當視同公司的重要事項予以披露。

  第十一節 財務報告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會計報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四條會計報表包括公司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該兩年度的比較式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該年度的現金流量表。

  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會計報表之外,還應提供母公司已審計的會計報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業子公司的已審計的會計報表。被合并企業的會計報表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五十五條會計報表附注是財務報告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應對比較式報表的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數據均作出說明。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相關規定編制。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包括:

  (一)載有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如設置總會計師,須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的會計報表。

  (二)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的審計報告原件。

  (三)報告期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公開披露過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證券市場公布的年度報告。

  公司應當在辦公場所備置上述文件的原件。當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時,或股東依據法規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閱時,公司應及時提供。

  第三章 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摘要顯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全文,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全文。

  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有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按下表披露基本情況:

  (一)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其證券事務代表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二)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簡稱和股票代碼。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五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已發行人民幣普通股(指A股),又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披露按不同會計準則、制度計算的凈利潤并說明其差異。

  第六十條公司應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總資產、股東權益(不含少數股東權益)、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資產收益率等。計算公式同第二十一條所列公式。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 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

  (二)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的要求,確定和計算非經常性損益。

  (三)除按照第二十一條披露指標外,還應同時披露以報告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基礎計算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該指標計算方法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九號》的規定。

  (四)報告期末至報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發生變化的,還應披露按新股本計算的每股收益。

  (五)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應以合并財務報表數填列或計算以上數據和指標。

  (六) 如公司成立未滿三年,應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會計年度的上述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七) 數據和指標的排列應該從左到右,左邊起是報告期的數據。

  第四節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股份變動情況表(依照附件一的格式進行披露)。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股東情況。應按照第二十五條(一)(二)(三)(五)所列內容披露。

  第五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按照第二十六條(一)(三)所列內容披露。

  第六節 董事會報告

  第六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在其報告中,按照第三十三條的要求對公司報告期內整體經營情況進行討論與分析。

  第六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介紹報告期內經營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的范圍及其經營狀況。

  應當說明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10%以上的業務經營活動及其所屬行業。對占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總額10%以上的主要產品,應分項列示其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毛利率。

  如報告期內主營業務及其結構、主營業務盈利能力較前一報告期發生較大變化的,應予以說明。報告期內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應介紹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產品及服務,并說明對公司經營及業績的影響。

  (二) 如來源于單個參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對公司凈利潤影響達到10%以上,應介紹該公司業務性質、主要產品或服務和凈利潤等情況。

  (三)主要供應商、客戶情況:介紹公司向前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金額占年度采購總額的比例,前五名客戶銷售額合計占公司銷售總額的比例。

  (四)若公司曾公開披露過本年度盈利預測,且實際利潤實現數較盈利預測數低10%以上或較利潤預測數高20%以上,應詳細說明造成差異的原因;若公司曾公開披露過本年度經營計劃(如收入、成本費用計劃等),且實際發生額較已披露的計劃數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應說明變動原因。若公司對該計劃進行了調整,應說明履行了何種內部決策程序,有關決議刊登的信息披露報紙及日期。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介紹報告期內投資情況。

  應按照第三十五條所列內容披露。

  第六十八條公司董事會報告應分析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總資產、長期負債、股東權益、主營業務利潤、凈利潤比上年增減變動的主要原因。如利潤構成發生變動,應分析變動原因。

  第六十九條如果生產經營環境以及宏觀政策、法規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正在或將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董事會報告中須明確說明。

  第七十條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報告應就所涉及事項做出說明。

  第七十一條公司董事會報告中可以披露新年度的經營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費用成本計劃,及新年度的經營目標,如銷售額的提升、市場份額的擴大、成本升降、研發計劃等,為達到上述經營目標擬采取的策略和行動。

  公司可以編制新年度的盈利預測,凡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預測的,該盈利預測必須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并發表意見。

  第七十二條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于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原因,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第七節 監事會報告

  第七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監事會的工作情況,包括召開會議的次數,各次會議的議題等。監事會應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一)公司依法運作情況。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監事會認為公司決策程序合法,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本條可免于披露。)

  (二)檢查公司財務的情況。監事會應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及所涉及事項作出評價,明確說明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如果監事會認為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本條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資金實際投入項目是否和承諾投入項目一致,實際投資項目如有變更,變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監事會認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資金實際投入項目和承諾投入項目一致,以及實際投資項目有變更時,變更程序合法,本條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購、出售資產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有無發現內幕交易,有無損害部分股東的權益或造成公司資產流失。(如果監事會認為公司收購、出售資產交易價格合理,未發現內幕交易,未損害部分股東的權益或造成公司資產流失,本條可免于披露。)

  (五)關聯交易是否公平,有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如果監事會認為關聯交易公平,未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條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或者公司報告期利潤實現數較利潤預測數低10%以上或較利潤預測數高20%以上的,監事會應就董事會對上述事項的說明明確表示意見。

  第八節 重要事項

  第七十四條公司應按照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第四十八條所列內容披露。

  第九節 財務報告

  第七十五條 公司至少應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第七十六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如果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核算方法發生了變化,應予以說明。

  (二)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更正金額、原因及其影響。

  (三)如果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合并范圍發生了變化,應予以說明。

  第七十七條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則在披露年度報告摘要時須公布完整審計報告、會計報表及附注全文。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有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披露完整審計報告、會計報表及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有關附注。

  第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公司股份變動情況表

  數量單位:股

  注:公司如有基金配售股份、柜臺交易公司內部職工股份、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一般法人配售股份,應分別披露其股份數額。

  附件二:年度報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全文,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全文。

  1.2 如個別董事聲明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

  ××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1.4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意見),應當特別提示: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有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1.5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2.1 基本情況簡介

  2.2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3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注1

  3.1 主要會計數據

  3.2 主要財務指標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適用 不適用

  3.3 國內外會計準則差異

  適用 不適用

  單位:

  §4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4.1 股份變動情況表(見附件一)

  4.2 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表

  4.3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注6情況介紹

  4.3.1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適用 不適用

  4.3.2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體情況介紹

  4.3.3 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產權及控制關系的方框圖

  §5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1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

  5.2 在股東單位任職的董事監事情況

  適用 不適用

  5.3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情況

  §6 董事會報告

  6.1 報告期內整體經營情況的討論與分析

  6.2 主營業務分行業、產品情況表注8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金額___元。

  6.3 主營業務分地區情況

  6.4 采購和銷售客戶情況

  6.5 參股公司經營情況(適用投資收益占凈利潤10%以上的情況)

  適用 不適用

  6.6 主營業務及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注10

  適用 不適用

  6.7 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上年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注11

  適用 不適用

  6.8 經營成果和利潤構成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分析注12

  適用 不適用

  整體財務狀況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分析注13

  適用 不適用

  6.9 對生產經營環境以及宏觀政策、法規產生重大變化已經、正在或將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6.10 完成盈利預測的情況

  適用 不適用

  單位:

  6.11 完成經營計劃情況

  適用 不適用

  單位:

  6.12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適用 不適用

  變更項目情況

  適用 不適用

  6.13 非募集資金項目情況

  適用 不適用

  6.14 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非標意見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6.15 董事會新年度的經營計劃(如有)

  適用 不適用

  新年度盈利預測(如有)

  適用 不適用

  6.16 董事會本次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金轉增預案

  公司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

  適用 不適用

  §7 重要事項

  7.1 收購資產注15

  適用 不適用

  7.2 出售資產注17

  適用 不適用

  說明7.1、7.2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業務連續性、管理層穩定性的影響。

  7.3 重大擔保

  適用 不適用

  7.4 重大關聯交易

  7.4.1 關聯銷售和采購

  適用 不適用 單位:萬元

  7.4.2 關聯債權債務往來注21

  適用 不適用 單位:萬元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提供資金的發生額___元,余額___元。

  7.5 委托理財

  適用 不適用

  其中:截止報告期末,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財本金和收益累計___元。

  7.6 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適用 不適用

  陳述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東在報告期內或持續到報告期內的承諾事項,公司董事會應說明該承諾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

  7.7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適用 不適用

  陳述本年度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基本情況、涉及金額;對尚未結案的,陳述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對已經結案的,說明其執行情況。

  7.8 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

  §8 監事會報告

  如監事會認為公司依法運作、公司財務情況、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公司收購、出售資產交易和關聯交易不存在問題,可以免于披露。

  如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意見,監事會應就董事會對上述事項的說明表示意見。

  § 9 財務報告

  9.1 審計意見

  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則在披露年度報告摘要時須公布完整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及附注全文。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有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披露完整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及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有關附注。

  9.2 披露比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當年的現金流量表

  9.3 如果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核算方法發生變化,提供具體說明

  9.4 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更正金額、原因及其影響

  9.5 如果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合并范圍發生變化,提供具體說明

  填表說明:

  一、 如選擇不適用,可省略披露表格。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組成,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三、本摘要§7重要事項應當包括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股票上市規則》有關標準界定的事項。

  四、 注釋

  注1: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前三年調整后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注2:如果報告期末至報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發生變化的,按新股本計算。

  注3:境外會計準則包括國際會計準則、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

  注4:如同一股東持有兩類股份應當分別列示。

  注5:關聯關系的認定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規定,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按照《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注6: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注7:如是獨立董事,需單獨注明。

  注8:分別按照行業、產品列示占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10%以上的主要行業和產品。

  注9:僅披露包含在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中的關聯交易的金額及其成本、毛利率的情況。

  注10、注11、注12和注13: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屬于重大變化。

  注12:利潤構成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和補貼收入。

  注14:披露最近一次定期報告中調整的本年度經營計劃。

  注15、注17:對于資產置換應當視為同時進行了收購和出售資產,并分別填入7.1和7.2的相關表格,所涉及的資產產權是否已全部過戶和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否已全部轉移應填列截止年度報告披露日的情況。

  注16、注18:適用于收購、出售公司股權的情形。

  注19:報告期內擔保發生額和報告期末擔保余額包括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其擔保金額為該控股子公司或參股子公司對外擔保金額乘以上市公司持有該公司的股份比例。

  注20:擔保總額為上述報告期末擔保余額合計(不包括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和報告期末對控股子公司擔保余額合計兩項的加總。

  注21:7.4.2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不包括第四十六條(一)(二)(三)項中的交易事項,表格中發生額、余額應包括以下項目的加總:

  (1)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有關金額;

  (2)應收帳款及預付帳款科目中的代墊經營性費用及成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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