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昨天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這是我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首次對“非流通股轉讓”定下規矩,這意味著非流通股轉讓走上規范化的軌道。該《規則》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
交易所統管禁場外交易
規則(第二條):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統一辦理。嚴禁進行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的股份轉讓申請,證券交易所有權對股份轉讓不予確認,結算公司有權不予辦理股份性質變更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
解讀:非流通股轉讓必須通過交易所、登記公司進行,杜絕了一些公司通過各地產權交易市場和公開拍賣轉讓非流通股的非規范行為。這也擠壓了目前存在的眾多產權交易市場空間。
比例1%散戶可參與
規則(第二十條):轉讓的股份數不低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將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交易所同意,轉讓比例可以降低。
解讀:這條規則對交易量作了硬性要求。一般情況下,購買非流通股,資金門檻要比買流通股高得多,散戶是沒有實力問津的,相當于把散戶排除在外。單筆交易至少是總股本的1%。這就讓散戶也有機會買到非流通股。
流通受限別于流通股
規則(第二十條):股份過戶完成后一個月內,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這條規定讓非流通股與流通股轉讓有了明顯區別,流通股轉讓的時間限制是T+1,非流通股轉讓的時間限制是T+1個月。
信息公開不公布轉讓價
規則: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信息,包括擬出讓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擬出讓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質、擬出讓的股份數量及占相關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出讓股份的臨時保管期限、提出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等情況。
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信息內容不得包括出讓股份的價格條件。
解讀:流通股公開報價,非流通股不允許向社會公開出讓股份的價格。證監會官員稱,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將協議轉讓的市場化誤讀為非流通股的變相流通。
不限買家股權多元化
規則:沒有規定受讓人的資格。
解讀:《規則》未對非流通股權的受讓人資格作出明確要求,業內人士認為,有充足的資金,是購買非流通股的首要資格。外資、企業、上市公司管理層、自然人看好某公司的非流通股,都有資格購買。 記者林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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