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交所、上交所等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于昨日正式出臺,并且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規則》規定,非流通股可以通過向交易所申報、由交易所在指定媒體公布轉讓信息這一類似“掛牌”的方式進行轉讓。市場人士認為,該消息可能對大盤帶來偏空影響。
股份轉讓須在交易所進行
《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股份轉讓雙方可以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達成非流通股股份轉讓協議,也可以通過非公開方式達成協議,但擬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轉讓股份的股份持有人,無論是委托證券公司還是自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安排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發布。相關信息在證券交易所指定、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媒體上予以披露。
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轉讓股份的,如果在此期間不再轉讓其股份,股份持有人可以通過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終止其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轉讓股份的申請,但應當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但證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終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轉讓股份的申請。
轉讓數量不低于總股本的1%
《規則》還對擬轉讓的股份數量做出了規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于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但如果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在股份過戶完成后一個月內,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則》還對有關費用進行了規定。
部分市場人士對此《規則》的出臺表示了自己的擔憂,認為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兩步走,先實現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價格接軌后再正式全流通。本報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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