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新規定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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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8日 20:55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2月8日電(記者 江國成)中國證監會7日發布了旨在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文件《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規定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上述規定還賦予了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力:“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從發布之日起生效的上述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規定就獨立董事的義務規定: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了解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況,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為防止少數上市公司濫用權力、隨意解雇獨立董事,規定指出: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不得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