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若干規定》中小股東有了發言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8日 18:20 北京晚報 | ||||||||
一項被譽為我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議題的重要舉措終于實施,中國證監會昨天正式出臺了旨在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文件《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賦予了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發言權和表決權,將有利于形成抑制濫用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這對中小投資者將是長期利好。規定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1 五大事項公眾股東可以否決 按照規定,1、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3、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4、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5、在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五類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解讀2 四項修改和補充內容值得特別關注 一、增加了“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是在股權分置情形下試行的一項過渡性措施”的表述。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是在股權分置問題沒有解決之前,為緩解非流通股股東與社會公眾股股東間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項過渡性措施。同時,《若干規定》將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作為試行的一項制度,視其實施效果再作修改和完善。 二、增加了股東大會的催告程序。規定上市公司發布股東大會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這樣可以防止由于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東人數過少。 三、增加了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的披露要求。規定上市公司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四、不現金分紅不能再融資。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解讀3 配套措施將陸續出臺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配合《若干規定》的出臺,證監會同時制定了關于上市公司網絡投票、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以及有關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工作方面的規定,將于近期推出。同時,證監會目前正在修改《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將在進一步完善后出臺。張建華文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