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將實施主交易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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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7日 09:05 信息時報 | ||||||||
新制度給深交所監管券商的風險防范能力和可能存在的內幕交易提出新課題 時報訊 (記者 張虹) 昨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業務指引》,對于上市開放式式基金主交易商的義務、條件、主交易商服務協議、監管以及變更等事項作出規定。業內人士認為,該指引是深交所LOF業務的配套制度,但從LOF的設計來看,無疑對風險管控能力一般的券商帶來新的挑戰。
主交易商類似做市商 據了解,深交所實行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實際上類似國外的做市商制度。國外的做市商制度主要針對新推出的交易品種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也有為了保持業務品種的長期流動性而專門配備。深交所此次的主交易商制度則專門為了LOF基金的流動性設計,目的是避免出現封閉式基金高折價的現象。為此,深交所要求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應當持有一定場內托管份額,履行上市開放式基金持續報價的義務。同時,也要求上市開放式基金管理人應當選定一名或多名該所會員擔任主交易商,并從中選定一至三名作為主交易商業務協調人。此外,主交易商還應當指定已向深交所報備的自營賬戶和自營席位作為履行持續報價義務的賬戶和席位。深交所依法對主交易商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風險防范能力仍需提高 雖然深交所對主交易商實施嚴格的資格限制,要求主交易商應當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或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以及其他要求條件,但從券商目前的理財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來看,業內人士認為,在LOF基金規模日益增大時,券商的風險防范能力仍需提高。 由于LOF基金并非被動型的基金,基金的積極投資可能帶來基金凈值的大幅波動,因此主交易商還存在內幕交易的問題。雖然深交所特別規定持有基金管理人股份的會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主交易商,但這并不能完全制止內幕交易。此外,主交易商的主要義務有兩條:一是持續報價。當市場出現一定時間內無合理的買方報價時,主交易商應履行報價義務。二是持有一定的場內托管份額。主交易商應當嚴格按照《上市開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務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主交易商履行報價義務的行為是其自營業務的一部分,應當遵守現行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不能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當利益輸送。顯然,持續報價和市場操縱、不當利益輸送也存在難以界定的問題。 就LOF的主交易商制度將考驗券商風險防范能力和可能存在內幕交易,深交所將采取什么措施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深交所有關人士,但該人士以不便回答為由拒絕了采訪。那么,LOF基金上市后,主交易商能否保持LOF基金的流動性?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