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的證券咨詢機構與股民簽服務協議無效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4日 12:03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12月4日電(李鴻光、楊金志) 雖然股市大盤不振,一家沒有資質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卻聲稱,可以幫助股民散戶獲得17%的收益,并與股民簽訂了服務協議。在沒有獲得收益的情況下,股民蔣女士將這家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訂立的“信息服務協議”無效,投資咨詢公司要返還蔣女士服務費3萬元及利息。 今年8月12日,炒股屢炒屢套的散戶股民蔣女士聽別人說:“現在社會上有一種投資
被說得心動的蔣女士,與一家投資咨詢公司訂立了“信息服務協議”。雙方約定,服務期限從8月12日起至12月12日止,蔣女士支付3萬元服務費,投資咨詢公司保證蔣女士獲得17%的收益。但到11月中旬,蔣女士發現投資咨詢公司根本無法實現讓其獲得17%收益的承諾,故將這家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所訂立的“信息服務協議”無效,提出退還服務費及利息。 投資咨詢公司則辯稱,公司為蔣女士證券投資提供了服務,并因此使得蔣女士取得了盈利。自己公司雖沒有投資咨詢許可證,但與外省某投資財務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合作關系,并從外省投資財務公司處取得授權開展經營。不過,那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質的外省投資財務公司則稱,與被告上法庭的投資咨詢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那份所謂的授權書上的公章有假。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所持有的“信息服務協議”看,投資咨詢公司以電話形式,為蔣女士提供了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但這家投資咨詢公司沒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的資質,所開展的有償證券咨詢服務違反了國家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點評: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的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目前,社會上開展證券投資咨詢的公司紛紛打著為散戶股民服務的旗號,家數眾多且魚龍混雜,提出的回報率有些甚至高達20%、30%。在股票市場低迷的走勢下,這種高額回報往往只是“泡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