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屢屢失信 拷問上市公司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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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14:16 廣州日報大洋網 | ||||||||
上海證券交易所前不久在其網站增加“上市公司誠信記錄”欄目,由于詳細披露歷年滬市公開譴責信息而備受關注。當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因制造虛假信息、違規經營而陷入丑聞時,人們開始質疑作為企業“靈魂”的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誠信。 上證所股票上市規則昨日發布,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則突出了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并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強調對上市公司董(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管人員的管理,
新華社記者潘清、儲國強 “誠信記錄” 上市公司屢屢失信 2001年4月以來,先后有61家滬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證所77次公開譴責,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未能勤勉盡責遭公開譴責。 “誠信記錄”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由于未及時披露信息或披露虛假信息而遭到公開譴責。這些被上市公司拖延、隱瞞或篡改的信息包括公司業績、對外借款、貸款、質押擔保、對外投資或重大合同等。另外,上市公司出于種種目的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業績預告,從而對投資者形成誤導行為,也在被譴責之列。 頻頻出現在證券市場的“失蹤事件”,更是將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信行為推向極致。據不完全統計,去年1月以來,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資金或造成的資金黑洞近百億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資金7億多元后“因病出國就醫”的ST南華董事長何竟棠、在9.88億元巨額擔保面前“人間蒸發”的ST啤酒花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 面對愛玩“失蹤”的董事長們,市場開始流傳一首套用李宗盛《凡人歌》改寫的歌,流露著投資者的憤怒和無奈:你我皆高管,身處股市間。終日圈錢苦,一刻不得閑!嗌俣麻L,一逃為金錢,多少好公司,已成將沉船。上市雖然短,何必苦苦戀。老總不見了,向誰去喊冤? 無成本失信 監管和法律的尷尬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也是一線監管的承擔者。然而,交易所卻處于這樣一種尷尬境地:面對層出不窮的失信事件和相關責任人,只有“處分權”而沒有“處罰權”。 上證所上市部總監周國慶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證所可按情節輕重,對違規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上市推薦人進行處分,對違規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關負責人支付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對違規的董事、監事可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相應職務,對違規的上市推薦人可取消其資格等。 實際上,由于對上市公司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可能會最終影響股東利益,到目前為止,交易所從未使用這種處罰方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開譴責是交易所對違規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最嚴厲的處分———一線監管止步于道德層面。 即使是作為最高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對于嚴重違規的上市公司管理層也鮮有有效的懲戒手段。今年下半年因“虛假陳述違法行為”和“虛增利潤”而分別受到證監會處罰的ST啤酒花(資訊 行情 論壇)和原民族化工,兩位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石進儒均被證監會罰款30萬元。這已是迄今為止在監管體系中,上市公司管理層為其失信行為所付出經濟代價的最高紀錄。 上證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銀表示,盡管現實中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上市等現象比較普遍,但很少有董事因此而受到刑事處罰。即使有,量刑也很輕!斑@并非董事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不嚴厲,而是實施不力的問題。” 與此同時,我國法律法規雖然對董事的民事責任方面也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公司董事因違背受托責任而擔負了有實際意義的民事判決。 上市公司管理層失信行為的低成本甚至無成本狀態,成了證券市場監管和法律體系的共同尷尬。 “內部人士控制” 致股東大會流于形式 7月22日,上海茉織華(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李勤夫被上證所公開譴責。其中,公司向參股公司提供借款2.38億元,投入期貨業務資金2.6億元,均未按公司章程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超過5億元的巨額資金流動,竟僅由董事長一個人“說了算”。 實際上,無論是違規擔保、借款,還是編制虛假信息,都是董事會的“集體決議”。這種“集體決議”,又很大程度上體現著以董事長為代表的大股東的意志。 胡汝銀認為,盡管《公司法》將股東大會安排為公司的權力中心,但事實上,由于國有股權的委托代理關系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造成國有股權代表主體在公司中的實際缺位。在股權相對集中、董事會與高層管理人員高度重合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經營管理運作呈現十分明顯的“內部人控制”局面。 這種局面導致許多公司的股東大會與董事會流于形式,經營決策權集中于少數關鍵人手中,進而產生大股東隨意占用股份公司資產,公司違規對外擔保泛濫等一系列損害公司利益和投資者權益的不正當行為。 上證所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經第一大股東提名并當選的董事人數平均占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一半以上,不考慮獨立董事,來自國有股東的董事平均占董事會成員的六成以上。約有40%的被調查公司沒有制訂較詳細的董事選舉程序和投票規則,選舉過程由董事會和大股東操縱。 “重典”治理 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上證所前不久發表的《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4年)》,將“董事會獨立性和有效性”作為主題。在這份報告中,研究人員針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存在的不誠信狀況開出如下“藥方”: 強化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管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立法引入個人破產制度、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和追究最終責任人無限責任制度,加重刑事處罰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等內部人惡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性質,操縱公司財務,濫用公司資金,轉移公司資產與收益,進行破產欺詐等不法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新的股票上市規則昨日出臺,增加了關于董事應履行的誠信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原則上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任;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社會公認的其他誠信和勤勉義務。 財經視點 僅有譴責是不夠的 僅是道德層面上的譴責,對失信的上市公司來說,沒有太大約束力。懲戒上市公司失信,必須突出一個“嚴”字,對失信者嚴懲不貸,方能以儆效尤。 對經營者來說,講不講信用,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經濟問題,是一個經營成本選擇的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在市場經濟中,當不講信用比講信用成本低,就往往傾向于選擇不講信用。這就告訴我們,大到一種經濟體制,小到一個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都要用嚴格的獎罰制度,以此引導經營主體追求信用至上,守法經營。 以此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現狀,問題昭然若揭。從證交所到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可謂“溫和寬厚”,也難怪上市公司總把一道道責罰當成耳旁風了。對他們以失信不法行為從證券市場攫取的暴利來說,那點損失不過九牛一毛。 這種狀況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在信用懲戒上的猶豫不決模棱含混,對上市公司溫情脈脈的“父愛主義”,實際上是誤導企業,害了企業;是對集升斗之資投入股市的廣大股民的失職;最終,是對中國證券市場乃至整個資本市場和經濟健康發展的極大損害。 在中國證券市場一掃失信歪風,建立“干凈”的證券市場,就要嚴字當頭。對失信者,罰,就要罰得他惡名昭彰,沒人再愿與他做生意;罰,就罰得他傾家蕩產,掃地出門。今年兩家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和“虛增利潤”違法行為,其董事長分別受到證監會罰款30萬元的處罰,這雖說已是中國證券市場中,失信者付出經濟代價的最高紀錄,但對失信者的懲戒力度仍然不夠大,而如果獲罰款項是3000萬元、3億元甚或更多,并依法施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失信者能不悚然心驚、望而卻步嗎?(新華社記者趙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