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及落實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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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06:1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各上市公司、保薦機構: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股票上市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2年修訂本)同時廢止。為做好新舊《股票上市規則》的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股凈資產低于面值但為正數的ST公司,暫不能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特別處理。該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報告時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和第13.3.1條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關于撤銷特別處理的書面申請。對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特別處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將撤銷相關特別處理。 二、上市公司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簽署《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報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現任董事會秘書尚未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合格證書》的,應當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班并取得《董事會秘書培訓合格證書》。否則,本所將建議公司更換董事會秘書。 四、對于2004年發生的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自愿選擇是否執行新《股票上市規則》第10.2.10條的規定。 五、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第9.3.4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因進入破產程序其股票在每個交易日上午交易的,自2004年12月10日起改為每個交易日全天交易。 特此發布并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海證券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