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核準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出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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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3日 22:36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11月23日電(記者潘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央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3日同時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
根據《實施細則》,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上證所確定并向市場公布。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準券回購的標準執行。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這一券種發行量的20%。 證券業人士表示,國債買斷式回購不僅同時具有融資和融券及遠期價格發現的功能,而且為國債市場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組合獲得盈利的機會。 上證所同時發出通知,即將發行的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買斷式回購交易。在試點階段,買斷式回購交易通過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品種為7天、28天和91天,履約金比例分別為1.5%、3%和5%。(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