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和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新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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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8日 13:50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本報訊 記者何曉晴報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等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 為保障客戶資產的安全,《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在保障證券市場持續不斷地正常運轉中處于關鍵環節,對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給予有效的法律保護,是保持證券交易正常秩序、防范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實際需要,也是國外證券市場的通行慣例。鑒此,《通知》在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業務專用賬戶等方面給予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必要的保護!锻ㄖ芬幎ǎ斪C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對該證券公司繳存的最低限額以內的自營結算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對登記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設的新股發行驗資專用帳戶中的資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凍結、扣劃。 此外,《通知》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證券交易、結算場所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時,不得影響證券交易、結算業務的正常秩序!锻ㄖ访鞔_指出,當事人可以申請凍結屬于被執行人的已經完成清算交收的證券或者資金;客戶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對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資金帳戶中的資金、證券帳戶中的證券進行執行;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對證券公司開立的自有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結算備付金超過最低限額部分的資金和自有證券進行執行。 根據《通知》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證券賬戶內的流通證券采取執行措施時,應當查明其歸屬,并以通過交易系統變賣的方式予以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已凍結的證券或資金前,應當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并優先執行除證券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外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此外,《通知》對執行異議的提出和審查處理也作出了規定。 (侯穎/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