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將區別對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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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7日 07:04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 ||||||||
經商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并實施《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應當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 《通知》明確規定: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
人民法院執行流通證券,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并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據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