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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區別對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案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7日 07:04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經商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并實施《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應當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

  《通知》明確規定: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
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屬于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也不得凍結和扣劃。

  人民法院執行流通證券,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并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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