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出臺相關收購意見 保護小額投資者利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5日 07:1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記者 安明靜 發自北京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于11月4日晚公布《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由央行協同財政部、銀監會以及證監會四部委聯合制定,旨在以統一、規范個人債權處理原則,來保護小額投資者利益,化解金融風險,保持證券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也提醒投資者提高風險意識,建立市場紀律約
《意見》所涉及的個人債券以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主要針對停業整頓、撤銷的金融機構和托管經營后需要撤銷的證券公司而言,但明確指出并不包括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 《意見》對于收購的范圍、其他債權處理原則、債券的計算標準、收購工作程序以及收購資金的籌集、各方的責任均作以詳細的說明。 在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所形成的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國家將全額收購;而對2004年9月30日前形成的其它個人債權,本金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全額收購,超過10萬元的,超過部分九折收購。 《意見》明確了中央政府將對所需收購的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款項全部負責。其他個人債權的資金由中央政府負責90%,其余10%由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 根據《意見》,收購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額度,應在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前由監管部門測算,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初步確定后,報國務院批準。 在整個收購過程中,各部門的分工如下: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并公告對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托管經營、撤銷的決定,并負責組織成立清算組;地方人民政府則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組做好債權登記,負責個人債權的甄別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風險處置預案,保持社會穩定;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再貸款及專項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公安機關要依法查處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的違法犯罪問題。對在債權甄別、確認工作中出現的騙取收購資金的不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另外,對于2004年9月30日前已實施處置的金融機構,原公告中已明確個人債權處理原則的按原政策執行;未明確政策的按本《意見》執行。 相關報道: 意見全文: 答記者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