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相關通知 券商高管選聘先征詢證監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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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7日 07:3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證監會發出《關于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消息 11月15日起,證券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高管人員選聘議案或者提前解聘議案前,應當將議案報送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征求意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其中,涉及董事長、總經理的選聘或解聘議案,相關派出機構應征求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意見后答復。
這是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的《關于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該通知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實施中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通知說,《辦法》施行前,中國證監會仍按照現有規定和程序受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按照《申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察談話工作底稿》進行談話并出具鑒定意見。已取得任職資格的現任高管人員在《辦法》施行后將直接列入高管人員數據庫,同時在《辦法》施行后5年內可累計3次參加資質水平測試,3次測試均未通過的,任職資格自動失效,并不得繼續擔任高管人員。 通知要求,《辦法》施行后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應填寫新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書面申請材料3份(至少1份原件)以及軟盤1張,同時將申請材料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考察、談話,并將談話工作底稿、書面審查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高管人員任職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通知說,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將進入高管人員數據庫,各證券公司及有關單位可在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查詢高管人員數據庫,從中選聘高管人員。 通知還要求,證券公司應于2004年10月30日前將現任高管人員名單、職務、職責分工等情況報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各派出機構應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將上述情況轉報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 上海證券報記者 林堅 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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