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對券商高管加強監管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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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01:06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張旭東、楊曉燦)記者25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證監會近日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加強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動態持續監管,建立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一辦法將于11月15日起施行。 據證監會介紹,近年來證券市場中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
證監會表示,《辦法》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了規定。與1998年出臺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相比,新《辦法》有以下五大特點: ——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辦法》借鑒了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的做法,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規定高管人員任職前要簽署誠信經營承諾書,對確保客戶資產和公司資產的安全、合法合規經營。如有違反,券商高管將被責令停職、撤換、宣布為不適當人選并處以警告、罰款、撤銷高管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證監會將對其加強日常監管,并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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