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普化工及管理層遭到上證所公開譴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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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2日 23:00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10月22日電(記者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22日宣布,對在擔保和借款事項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江蘇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原、現任董事、監事進行公開譴責。 上證所稱,1997年以來,索普化工控股股東江蘇索普(資訊 行情 論壇)集團有限公司以上市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其中,2000年末余額為2.23億元;2
001年末余額為2.68億元;2002年末余額為2.92億元;2003年末余額為3.73億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的余額為3.73億元。上述借款均未履行相應的議決程序和及時的信息披露義務。 另外,截至2004年6月30日,索普化工為控股股東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銀行貸款提供擔保1.5億元,也未履行相應的議決程序和及時的信息披露義務。 上證所表示,索普化工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董事長宋勤華,董事許逸中、朱曉新、胡宗貴,監事許長貴、金正玉、郭道群,原董事王俊秋、周鐵柱、陶家寧、王乃喜及原監事戚有為未能勤勉盡責,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在《董(監)事聲明與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董事會秘書許逸中未能勤勉盡責,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上證所據此決定,對索普化工及董事長宋勤華等管理層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上證所重申: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