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草案今日二審 專家稱上市公司同樣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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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2日 10:40 證券日報 | |||||||||||
本報記者 申林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于今日“二審”新《破產法》草案,該法起草工作組成員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欣新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該法新創立的重整程序同樣適用于上市公司。
王欣新教授認為,破產法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上市公司作為企業之一,新《破產法》草案中并沒有對其作特殊規定。與其他形式的企業一樣,在市場競爭中的上市公司也存在著難以繼續經營、需要破產的情況。新破產法出臺之后,上市公司將會面臨更大的壓力,同時也為它更好地運作提供一個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 王欣新教授認為,現破產法草案規定的與企業破產相關的三種程序: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都可以適用于上市公司。據他介紹,ST寧窖的破產案件已經為法院所受理。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能夠就債務清償達成和解協議,可能使公司免除破產清算的命運,否則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在新破產法實施之后,那些面臨困境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還可以通過重整程序避免破產。為防止企業財務、經營狀況的繼續惡化,避免破產清算,陷入債務困境的公司可以申請進行重整,并通過制定重整計劃,對債權債務重新調整,對產品經營方向作必要的改變,從而解決企業面臨的危機,起死回生。這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那些無可挽救的企業則只有通過破產宣告,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償還債務。上市公司的破產與是否退市沒有直接關系。 他指出,由于金融企業與國民經濟關系甚為重要,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涉及到公眾利益特別是對具有吸收儲蓄業務功能的金融機構如果破產將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按各國立法慣例,對此類金融企業需做特殊規定,目前新破產法草案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實施破產時,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而我國現行法律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破產問題在《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中已有規定,雖然條款比較少,從處理的角度講,并非完全沒有依據。 同樣,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屬于金融企業,實施破產時,肯定要適用于本法的規定,但相關法律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破產問題并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在今后修改相關法律時要考慮到與破產法的銜接,或是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執行細則。 他還表示,新《破產法》的亮點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取代原有的清算組方式。在管理人制度上也沒有對上市公司做特別規定,因為上市公司無論是進入和解程序、重整程序、還是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現行的立法規定基本上可以解決相關問題,在這方面與其他企業沒有區別,區別體現在資金募集、重整中的某些特殊措施,這些不是《破產法》規定的范圍。因此,對上市公司在重整方面的特殊問題,我們期待證監會及早入手,作出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的相關規定,至少在《破產法》出臺或實施之前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這樣才不至于出現監管空缺,臨時抱佛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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