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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三大風險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2日 09:09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業內人士提醒投資者,盡管相關法規對券商開展集合理財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但是除了市場風險以外,券商集合理財業務本身依然存在一些風險。風險一只能終止不能轉讓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及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既不得公開推廣,也不得轉讓或交易,尤其不得從事交易活動。投資者投入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以終止合同的方式退出計劃。這意味著,參與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無法通過
交易、轉讓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資。

  如果投資者想保留在一定情況下提前收回投資的權利,就必須在合同條款中注明有關事項。然而據業內相關人士估計,券商為了保證投資的持續性,通常只能同意在合同中設置類似的止損條款,因此投資者必然要面對由轉讓風險導致的機會損失。

  風險二券商內部控制風險

  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券商的業務范圍要復雜得多,不僅包括以上市公司承銷為主的投行業務、收取手續費的經紀業務,還包括自營業務,由于各種業務和部門之間相互關聯,在公司內部控制方面要復雜得多。因此如何在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時避免利益沖突、完善內部控制是券商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風險三操作風險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了需要面對市場風險,券商業務的特性也決定了其操作本身隱含的風險。

  在操作過程中券商在收取管理費用的同時還要收取買賣手續費,如果券商增加交易頻率就可以增加手續費收入;由于自營業務的存在,難免出現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的關聯交易;此外,如果自營業務搶先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也可能損害客戶利益。

  凡此種種,雖然在《試行辦法》都是被禁止的行為,但是證券交易的復雜性決定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以上行為通常較難界定。例如,《試行辦法》規定,券商不得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但是所謂“不必要”的交易通常很難界定。

  此外,另有資深人士分析指出,一旦券商資產管理賬戶被個別券商作為坐莊“鎖倉”工具,則客戶資產將面臨更大風險。(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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