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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發債閘門放寬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9日 09:01 四川金融投資報

  據新華社電 中國證監會18日發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原有辦法進行修訂。修訂稿進行了“取消發債最高期限的規定”等四處大的修改,這將更加便利證券公司進行發債融資。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這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四大改動:

  ———修訂稿取消了發債最高期限的規定。比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2004年6月聯合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本次修改對發債期限不作限制,將《暫行辦法》原條款“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修改為“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上述修訂使發債公司對債券期限和利率的確定更加具有彈性,從而使證券公司債券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對投資者具有吸引力。

  ———完善了定向發債的擔保要求。為進一步擴大發行公司和認購人對擔保機制的選擇權,降低發債成本,本著積極而審慎的原則,現調整規定為,證券公司定向發債擔保金額原則上不少于50%,不提供擔保的,發行公司應該明示風險,認購人、轉讓人、受讓人應當簽字確認。關于擔保方式,仍維持原先的靈活方式,既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也可以是抵押或質押。

  ———取消了擬公開發債發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暫行辦法》原規定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須滿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鑒于這一項要求不符合多數證券公司盈利的規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這一標準,此次修訂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標準。

  ———債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億元改為5000萬元。《暫行辦法》原規定:債券申請上市,“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不少于2億元”。這一規定大幅高于證券法相關條款規定的5000萬元的標準,實踐中,有的中小證券公司申請發債的規模不超過2億元。此次修訂后,上市標準與證券法保持了一致。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次修改證券公司發債管理辦法更加體現了市場化的特點,將為證券公司利用發行債券方式籌集長期資金創造便利條件。另據介紹,為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增強其抗風險能力,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證券公司發行次級債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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