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有限賠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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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8日 07:05 四川金融投資報 | |||||||||
10月17日,新華社發表了一篇名為《有關部門就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公告作出解釋》的文章,提到“一些被處置的金融機構網點17日公布了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公告。有關部門就這一公告的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解釋”,該文對收購范圍、收購標準進行了限定。至此,市場流傳已久的“有限賠付”制度已清晰可辯。 以此次“解釋”的內容來看,目前管理層擬推出的“有限賠付”主要體現了以下特
一、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賠付 該“解釋”稱,“對個人儲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全額收購”。其中,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個人和機構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即保證金)。 其中對證券市場影響最大的是對個人和機構的證券保證金全額賠付。 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經紀業務項下的交易結算資金,該資金是客戶的合法財產,客戶承擔自主買賣及市場因素造成的風險,對于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造成的損失,是經營者法制觀念淡薄造成的,理應由證券公司用其資產賠償。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該解釋稱,“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證券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對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全額收購,同時,推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從根本上杜絕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這意味著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國家信用將繼續承諾全額賠付券商挪用的客戶保證金,直至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后,才按照市場化的原則予以解決。 二、委托理財區別對待 該“解釋”強調,“這次收購的個人債權,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下全額收購,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購”。打折收購的個人債權主要是法規明確規定由投資者自擔風險的業務,也有些是金融機構的違規業務形成。 其中包括居民個人委托金融機構運營的財產,即委托理財(含三方監管委托理財、委托租賃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權屬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財產(含信托),委托財產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居民個人持有的存 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 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它債券),有價證券形成對金融機構的 個人債權。 本次“打折收購”的對象專指2004年9月30日以前產生的個人債權,在此期限以后的收購辦法沒有公布。 三、機構委托理財解決辦法未提及 本次披露的保證金及委托理財解決辦法中,保證金的全額賠付對象包括了個人和機構,但打折收購的債權僅包括了10萬以下和10萬以上兩類個人債權,該解釋特別提到,“對于收購的個人債權要遵循名實相符的原則,即債權人名義與實際均體現為個人”,而機構債權(機構委托理財等行為形成的債權)解決辦法并未提及。 在此之前,市場流傳國家今后將實施有限賠付制度,原則為2004年9月30日前對于客戶存入證券公司的保證金,國家連本帶息100%賠償;對于自然人委托理財業務,資金量較小的國家將償還100%本金,大額資金國家將按照本金的90%支付;2004年9月30日后存入的保證金或個人委托理財資金,國家將按照市場化原則有限賠付。 現在來看,客戶存入證券公司的保證金將在今后繼續實施全額賠付,直至市場配套制度建立完善之后,再實施市場化原則進行有限賠付,這對于市場各參與主體而言都將是一個利好。 (曹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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