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交易行為,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交易的監管,制定本特別規定。
第二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股票)的交易,適用本特別規定。
本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為中小企業板塊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5∶00至15∶30為大宗交易時間。
第四條
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本所主機即時揭示中小企業股票的開盤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開盤參考價格是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開盤價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成交數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時在開盤參考價位上的不能按照開盤參考價虛擬成交的買方或賣方委托剩余量。
第五條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本所主機不接受中小企業股票的撤銷申報。
第六條
中小企業股票的收盤價通過收盤前最后三分鐘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最后一筆成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七條
本所編制中小企業板塊指數,以反映中小企業板塊總體價格變動和走勢。中小企業板塊指數編制方法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漲跌幅-中小企業板塊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只股票;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
換手率=當日成交股數/流通股數×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第九條
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屬于異常波動的,應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十點三十分復牌。本所公布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條
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并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發、配股、恢復上市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第十一條
本所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公布的中小企業股票交易公開信息包含機構專用席位的,只公布該席位所屬會員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及時公布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開信息。
第十三條
違反本特別規定的,本所按《交易規則》相關條款予以處分。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板塊指數公布前,本特別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的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漲跌幅-深證A股指數漲跌幅
第十五條
本特別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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