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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國有股減持方案簡介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06日 15:36 新浪財經

  有關國有股減持方案簡介

  為完善社會保障體制,開拓社會保障資金新的籌資渠道,支持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國務院2001年6月13日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減持方案主要內容是:

  (1)整個減持過程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股所有權。

  (2)減持的國有股包括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

  (3)減持國有股的對象指社會公眾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公共投資者。

  (4)國有股減持主要采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3年的,擬出售的國有股通過劃撥方式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并由其委托該公司在公開募股時一次或分次出售。國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5)減持國有股原則上采取市場定價方式。

  (6)減持國有股由部際聯席會議審議實施。部際聯席會議由財政部負責召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勞動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確定減持國有股的籌資計劃和定價原則,研究解決國有股減持籌資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問題。

  (7)中國證監會負責制定減持上市公司國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場監管規則。

  (8)國有股存量發行收入由主承銷機構在取得收入2日內負責將應繳收入繳入財政部預算設置的指定科目。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并設立理事會,財政部在5日內撥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并辦理核減有關單位國有資本金的手續。

  (9)部級聯席會議可以根據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在采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同時,選擇少量上市公司進行國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購等方式的試點。試點方案經部際聯席會議審議并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10)上市公司國有股協議轉讓,包括非發起人國有股協議轉讓,由財政部審核。協議轉讓時國有股權發生減持變化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具體比例以及操作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制定,并在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證券登記公司依據財政部的批復文件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上市公司國有股用于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擔保,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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