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莫莉
盡管全球金融市場正在逐步恢復穩定,但后金融危機時代強化監管的氛圍,卻仍舊使得美國國會不斷加碼私募基金監管。10月初,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資本市場、保險與政府資助企業分會主席鮑爾·康約斯基提交了名為《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的草案。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靂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以來美國會不斷加碼私募基金監管,在一定程度上預示著私募基金以某種形式被納入注冊監管的變局或將來臨。
今年以來,不計奧巴馬政府所提建議的,僅美國國會議員向兩院提交的相關法律草案就已達4份之多,其目標皆指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要求它們進行注冊,接受更多聯邦監管。“盡管目前分別在兩院進行審議的這4份法律草案名稱不同,具體著力點也存在差異!惫Z表示,但其都包含了類似的要求:管理一定資產的私募基金和(或)其管理人須向證交會注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證交會可要求它們保有賬簿、提供信息和接受檢查、其應設立反洗錢機制等。不同之處在于:適用范圍有大有小,特別是對于離岸基金、創投基金管理人、外國投資顧問等特殊主體,例如最新的《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草案就規定,創投基金管理人、外國投資顧問仍可享受豁免(具體定義和條件授權證交會確定);此外,在資產門檻、過渡期、祖父條款、安全港規則等細節處理上亦不盡相同。
按照美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對私募基金僅有兩方面要求:投資者具備識別和承擔風險的能力,嚴格限制公開募集、廣告勸誘。與此同時,得益于《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的不同條文,私募基金在美“享受”品種、載體、管理人等三重注冊豁免,從而基本免于美國證交會注冊及監管。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投資公司法》,“客戶數量在100人以下”或“客戶都為合格買家”的私募基金,可免于注冊;而《投資顧問法》第203(b)(3)條規定,“在之前的12個月內,提供服務的客戶少于15位、且未擔任依照《投資公司法》注冊的投資公司之顧問”,則可免于注冊。
“上述監管豁免為私募基金的驕人回報提供了可能!惫Z說,例如,私募基金運營投資策略包括大量借貸利用杠桿、融資買入及賣空、廣泛的投資對象、較長的“鎖定期”、較少披露和頭寸,這些都是共同基金所無法享有和實施的。又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典型的報酬模式是所謂“2+20”,即所管理資產的2%作為年度管理費,再加上投資盈利的20%,而美國法規一般禁止受到注冊監管要求的基金享有如此豐厚的投資盈利“提成”。
高回報刺激了投資者對私募基金的追捧,規模不斷擴張則誘發了巨大風險。1998年以來,在“長期資本管理公司”潰敗俄羅斯而被接管倒閉、拜優基金欺詐、不謝之花基金巨虧清盤等一系列事件影響下,美證交會等已試圖開始收緊對私募基金的控制。
從美國國會內部來看,早在今年年初,就有美國眾議員提交過《對沖基金顧問注冊法》草案,建議修改《投資顧問法》,干脆廢除第203(b)(3)條。2009年1月29日,美參議員又提交了《對沖基金透明度法》草案,試圖修改《投資公司法》,要求管理500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私募基金向美證交會注冊!霸摬莅冈噲D通過構建分類監管,通過加大但尚溫和的干預,令證交會及公眾可獲知私募行業更多信息!惫Z表示,此注冊要求還很可能意味著將上述私募基金視作依《投資公司法》注冊,從而使其管理人也喪失按《投資顧問法》第203(b)(3)條免于注冊的資格。
隨著時間推移,國會中要求加強對私募監管的聲音仍在持續。6月15日,民主黨參議員提交了另一份參院法律草案《私募基金透明度法》,提議修訂或刪除《投資顧問法》中若干條文,主張對于管理資產超過3000萬美元的私募基金而言,其管理人必須向證交會進行注冊,原先的豁免將只適用于外國投資顧問。而在短短的3個多月后,美監管者10月1日推出《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的眾院草案,四度要求加強私募基金監管。
不過,針對上述4份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法律草案,美國私募基金界提出了不少質疑。首先,各草案標榜的透明度對于成熟投資者沒有多少意義,相反,一些披露要求將嚇退許多不愿曝光身份的參與者(尤其是國外客戶);其次,按照新的監管要求,私募投資訣竅可能被曝光和仿效,而合規成本會大增,一些小企業將因此更難獲得私募資金支持;第三,注冊未必意味著就能降低風險,世紀巨騙麥道夫恰恰是經證交會注冊的投資顧問。
盡管私募基金界的各利益團體,尤其是創投基金行業更力求使可能最終通過的法律版本對自己最為有利,將影響降至最低。但在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也不得不為腳步聲漸近的變化有所準備,這些準備行為包括檢討或構建其合規架構、增設崗位及人手、減少或向客戶披露利益沖突等!半m然這四部法律草案能否通過仍存不確定性,最終條文和懸疑之處也有待辯論和推敲,但美國會不斷加碼私募基金監管的現實,卻在一定程度上預示著,私募基金以某種形式被納入注冊監管的變局或將來臨!惫Z如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