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美股 > 美國汽車業生死一線 > 正文
在美國,當一個企業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11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企業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準。
如果企業完成債務重組,它就可以結束破產保護程序,成為一個新的法律實體;如果企業沒有在一定期限內成功重組,那么它就可能根據破產法第7章進入另一破產程序,意味著企業最終面臨停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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