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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系統中關村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7日 11:14 證券時報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從事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
公司”)股份代理報價轉讓業務,做好園區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代辦系統”)報價轉讓試點工作,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通過報價系統為其轉讓園區公司股份提供代理報價、成交確認和股份過戶的服務業務(以下簡稱“報價轉讓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參與報價轉讓業務的投資者、園區公司等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本辦法及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不得以虛假報價擾亂正常的報價秩序,誤導他人的投資決策。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勤勉盡責地開展報價轉讓業務。在代理客戶報價轉讓前,應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需求,向客戶充分揭示股份報價轉讓業務的風險,對不宜參與報價轉讓業務的客戶應盡勸阻義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督促掛牌公司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規定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披露義務。

  掛牌公司可自愿進行更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條  掛牌公司股份必須通過代辦系統報價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協會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報價轉讓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報價系統”是指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專門為報價券商提供報價和成交確認服務的技術系統。

  “報價券商”是指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主辦報價券商”是指推薦園區公司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并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報價券商。

  “掛牌公司”是指經主辦報價券商推薦、協會備案后,其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的園區公司。

  第二章  業務資格

  第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報價轉讓業務必須具有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并向協會申請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

  第十條 證券公司申請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應當向協會提交以下文件:

  (一)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申請書;

  (二)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證書;

  (三)設置報價轉讓業務專門機構,配備必要專職人員,并由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高管人員負責日常業務管理的說明;

  (四)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內部管理規定及相關說明;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協會受理申請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授予報價轉讓業務資格。

  取得資格的證券公司,應做好相關技術準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報價轉讓業務。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證券公司,具有從事證券創新業務資格的,協會優先授予其報價轉讓業務資格。

  第三章  推薦掛牌

  第十三條  園區公司申請股份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須委托一家報價券商作為其主辦報價券商,向協會推薦掛牌。

  申請掛牌的園區公司應與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第十四條  主辦報價券商推薦的園區公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滿三年;

  (二)屬于經北京市政府確認的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

  (三)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主辦報價券商應對申請掛牌的園區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同意推薦掛牌的,出具推薦報告,并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第十六條  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無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主辦報價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第十七條  主辦報價券商取得協會備案確認函后,園區公司應在股份掛牌報價轉讓前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

  第十八條  初始登記的股份,托管在主辦報價券商處。

  第十九條  園區公司股東掛牌前所持股份分三批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第二十條  園區公司股東掛牌前所持股份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均須由園區公司向主辦報價券商提出申請。經主辦報價券商審核同意后,報協會備案。協會備案確認后,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除限售登記。

  第二十一條  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股份轉移的,后續持有人仍須遵守前述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當進行或解除轉讓限制的,主辦報價券商依據園區公司的申報將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變動情況報協會備案,協會備案確認后,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因股份報價轉讓等情形使掛牌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公司應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章 股份報價轉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轉讓掛牌公司股份,須委托報價券商辦理。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托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報價券商辦理。如需委托另一家報價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托管手續。

  第二十六條  報價券商接受投資者委托的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每個報價日報價系統接受申報的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節假日和其他特殊情況,暫停報價轉讓。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委托報價券商辦理股份報價轉讓,應按照規定交納相關稅費。

  第二十八條  主辦報價券商不得買賣所推薦掛牌公司的股份。

  第二節 開戶

  第二十九條  報價券商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為投資者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以下簡稱“股份賬戶”)。

  第三十條 投資者開立股份賬戶后,應與結算銀行簽訂代理資金結算協議,指定股份報價轉讓業務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

  第三十一條  報價券商為投資者辦理開戶、股份賬戶注冊資料變更、賬戶卡掛失與補辦、賬戶注銷等業務,應按時將相關信息傳送至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并確保傳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節 委托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參與股份報價轉讓,應與報價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

  簽訂協議前,報價券商應要求投資者閱讀并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委托分為報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委托當日有效。

  報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均可撤銷。成交確認委托一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不得撤銷或變更。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報價委托至少應注明股份名稱、股份代碼、股份賬戶、買賣類別、擬買賣價格、股份數量、聯系方式等內容。

  投資者成交確認委托至少應注明股份名稱、股份代碼、股份賬戶、買賣類別、成交價格、股份數量、擬成交對手的報價券商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委托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每筆委托股份數量應為3萬股以上!

  投資者股份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賣出。

  第三十六條  股份的報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報價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第三十七條  報價券商應按有關規定保管委托記錄和憑證。

  第四節 報價

  第三十八條  報價券商應通過專用通道,按接受投資者報價委托的時間先后順序向報價系統申報。

  第三十九條  報價系統收到報價申報后,自動驗證賣出股份報價申報的投資者股份賬戶,如余額不足,報價系統將不接受該筆申報,并反饋至報價券商。

  第五節 成交確認

  第四十條 投資者達成轉讓意向后,應各自委托報價券商進行成交確認申報。

  第四十一條  報價系統收到報價券商的成交確認申報后,驗證投資者的股份賬戶和結算賬戶。如果賣方的股份余額不足或買方的資金余額不足,報價系統不接受該筆申報,并反饋至報價券商。

  股份賬戶和結算賬戶的余額以成交確認申報前一報價日日終余額為準。

  第四十二條   報價系統對通過驗證的成交確認申報信息進行匹配核對。核對無誤的,報價系統予以確認成交,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成交確認結果。

  第六節  股份過戶和資金交收

  第四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報價系統成交確認結果進行股份和資金的逐筆清算。

  第四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每個報價日終將資金清算數據發送結算銀行。結算銀行依據資金清算數據,辦理投資者之間的資金交收,并將資金交收結果反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資金交收結果辦理股份過戶,資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過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完成股份過戶后,將過戶結果發送至報價券商。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因司法裁決、繼承等特殊原因需要辦理股份過戶的,須委托報價券商依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  報價和成交信息的發布

  第四十七條  報價申報期間,報價系統通過專門網站發布最新的報價和成交信息。

  第四十八條  報價信息包括:股份名稱、股份代碼、報價券商、買賣類別、擬買賣價格、股份數量、聯系方式。

  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稱、股份代碼、成交價格、股份數量、買方代理報價券商和賣方代理報價券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條  掛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應當包括股份掛牌報價說明書、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五十條  掛牌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注。

  第五十一條  掛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

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

  第五十二條  掛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通過專門網站發布。

  第五十三條  掛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關責任人應保證信息披露的 真實和及時。

  第五十四條  主辦報價券商應當指導、督促所推薦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主辦報價券商發現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協會。

  第六章  終止掛牌

  第五十五條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報價券商應終止其股份掛牌報價:

  (一)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其公開發行

股票申請;

  (三)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申請終止股份掛牌報價;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五十六條  報價券商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協會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以下處理,并記入證券公司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一)談話提醒;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受理其推薦掛牌備案文件。

  第五十七條  報價券商的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協會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以下處理,并記入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一)談話提醒;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從事報價轉讓業務;

  (四)認定其不適合任職;

  (五)責令所在公司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報價券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從事報價轉讓業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會將建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試點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試點辦法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發布實施。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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