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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西3(400029):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30日 09:44 中國證券業(yè)協會

  證券代碼:400029  證券簡稱:南華西3  公告編號:2005-050

  廣州南華西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公司和本公司屬下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同時于2005年3月7日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民事起訴狀、庭前交換證據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各1份,案號(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號。本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臺(www.gfzr.com.cn)公告了有關訴訟情況。2005年7月27日,本公司和本公司屬下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號。本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臺(www.gfzr.com.cn)公告了有關訴訟情況。2005年11月2日,本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通知書(2005)穗中法執(zhí)字第2411號。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臺(www.gfzr.com.cn)公告了有關訴訟進展情況。2005年11月26日,本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5)穗中法執(zhí)字第2411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受理基本情況

  1、訴訟受理日期:參照民事起訴狀日期2005年1月20日

  2、訴訟機構名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向本公司送達訴狀時間:2005年3月7日

  (二)案件基本情況

  1、原告: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yè)部

  2、第一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

  第二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3、起因:

  2000年8月23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編號為農信借字[2000]第344號《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在約定期限內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貸款本金限額不超過人民幣3500萬元的貸款,每筆貸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準。第二、第三被告為該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并承諾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別于2000年10月31日、11月2日及11月3日向第一被告發(fā)放1000萬元的貸款,即合計人民幣3000萬元整,并分別出具了借款借據,約定按季結息。第一被告自2001年第3季度起開始拖欠貸款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雖多次催收,但第一被告仍未歸還拖欠的貸款本息,兩被告也未能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至今仍拖欠原告貸款本金3000萬元及相應的貸款利息13,025,253.98元。

  4、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萬元,以及拖欠的貸款利息約13,025,253.98元(暫計至2005年1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5、開庭日期:2005年05月19日14時45分

  6、開庭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判決情況

  1、判決日期:2005年7年月27日

  2、判決結果:

  (1)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萬元及貸款利息約13,025,253.98元給原告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yè)部。并從2005年1月21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以3000萬元為本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三計付逾期貸款利率給原告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yè)部;

  (2)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225,136元由被告廣州市南華工商貿易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南華西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南華西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費用已由原告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yè)部預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逕付給原告。

  3、本公司及南華工商貿易公司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的本金和利息已作帳務處理,當支付訴訟受理費時將影響本公司的利潤。

  (五)(2005)穗中法執(zhí)字第2411號執(zhí)行通知書的主要內容

  原告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yè)部訴你(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號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不自覺履行義務,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yè)部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審查后決定立案執(zhí)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你(司)在2005年10月31日持本通知到廣州市越秀區(qū)倉邊路28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履行如下義務:1、交納3000萬元及利息;2、交納執(zhí)行費45250.3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

  (六)(2005)穗中法執(zhí)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中止執(zhí)行。

  (七)備查文件: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5)穗中法執(zhí)字第2411號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廣州南華西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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