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股民在和券商發生爭議后處于僵持狀態,而在“冷戰”期間,股民多次“指揮”券商對其賬戶進行一些模擬操作,這一系列操作碰巧都是“獲利”的。那么,券商需不需要將這些“獲利”支付給該股民呢?
王先生在國泰君安浦東南路營業部開設了一個資金賬戶。由于王先生持有的清遠建北從STAQ系統轉向三板市場交易,王先生在營業部對該股票進行了登記,賬戶上當時有5300
股清遠建北。
2001年8月8日是清遠建北登陸三板市場后的首個交易日,收盤價為16.52元。當天,王先生想賣出時卻發現股票從賬戶上消失了。8月10日,營業部才將股票解凍至王先生的賬戶內,當日清遠建北價格為15.69元。
此后,王先生一直沒有賣出清遠建北。當月20日左右,他提出,按清遠建北首個交易日的價格(16.52元)返還資金,而股票則交由營業部處理。
但是,營業部不同意這一方案,因為清遠建北至8月20日已經跌到13.45元。營業部認為,8月10日之后王先生便可以拋出股票,營業部不應該為股票在此之后的虧損承擔責任,只同意支付第一個交易日與第二個交易日的差價損失。
雙方協商未果后,同年11月,王先生又要求營業部以2001年8月8日賣出清遠建北的資金87026元模擬買入清遠建北9200股(9.30元/股)。又于同年12月10日要求營業部模擬賣出清遠建北9200股(12.20元/股)。2002年1月25日,王進一步要求營業部用以上可得資金模擬買入華意壓縮20900股(5.28元/股),又于2002年2月4日要求模擬賣出華意壓縮20900股(6.19元/股)。
由于這些操作都是盈利的,王先生多次向營業部提出支付這些“獲利”,但是都遭到拒絕,終于引發訴訟。
浦東法院審理后指出,王先生是國泰君安營業部的客戶,由于營業部的技術問題使得王先生不能在2001年8月8日正常賣出清遠建北,由此遭受的損失應該由營業部賠償。考慮到該股票在上市首日以后的幾個交易日連連跌停,王先生賣出該股票存在一定困難,因此法院以其可獲最大利益要求營業部作出補償,即按8月8日成交價為準。
不過,王先生后來的模擬操作引發的利益問題,法院最終沒有支持。
法官點評:股票的買賣實際上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據對股份的所有權,將自己的股份進行處分和收益的行為,因此買賣股票應在對股份或資金享有所有權的基礎上進行。而這起糾紛中,8月8日的第一次股票買賣并未發生,因此王先生也就沒有取得此后買賣股票的資金和股票所有權,此后一系列的模擬操作不具備法律效力。
作者:嚴登峰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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