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網訊 伴隨新一年兩會的臨近,有關國內金融體制改革的政策預期正在逐漸強化。在央行系統訴求于“強化自身審慎監管職能”的同時,也有接近監管層人士認為,在一行三會體系之上構建一個新部門來負責混業金融監管、防范交叉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據21世紀經濟報道2月16日報道,有關金融體制改革的預期正在升溫,據業內人士猜測,今年兩會之后有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動作有望胎動。
東北一位地方銀監系統負責人認為,普遍預期兩會后有關金融體制改革的相關建議和方案可能會有所推動。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混業程度的深化,正讓監管體制的修繕要求變得迫切,雖然其最終改革形式仍然未出,但若干可能性正被監管當局人士納入考慮。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司長李波認為,好辦法之一是強化央行的審慎監管職能,即在新的監管改革下,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以及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的工作應該由央行來負責。
“將宏觀審慎管理職責賦予中央銀行,有利于發揮央行的主導作用,但由于貨幣當局和監管機構都可能在資本、杠桿等方面施加影響,”李波指出,“因此也存在相互協調的巨大成本。最好的辦法就是強化中央銀行的審慎監管職能。”
而有業內人士指出,央行系統主張其發揮大金融監管下統籌、牽頭作用,一方面與自身監管職能擴張的訴求有關,另一方面也與近年來現有貨幣政策工具調節難度暗中抬升的現實情況有關。
“改革的原因之一是,很多時候宏觀政策在微觀的混業環境下失效了。”一位接近銀監系統人士表示,“比如2012年之后爆發式增長的影子銀行活動,類貸款業務的增加無形中擴大了貨幣乘數,這對宏觀貨幣政策的目標、預期都造成了一定沖擊,但在現行監管框架上,央行卻距離有效的行為監管尚有一定距離。”
李波對此也指出,當下分業監管下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宏觀審慎政策與金融監管缺乏政策協同性。金融監管部門存在越界實施宏觀調控的沖動,與中央銀行缺乏溝通,容易形成政策疊加或政策背離,影響金融調控效果。”李波指出,“缺乏有效的執行機制,協調成本高。中央銀行的決策,”三會“沒有義務執行。”
在李波看來,在當下討論較多的“委員會+一行三會”、“央行+金融監管委員會”、“央行+行為監管局”、 “央行+審慎監管局+行為監管局”四種“大金融監管”方案的比較中,“央行+行為監管局”的方案是“比較好的可選方案”;但其難點在于“涉及較多的機構和人員調整,改革的阻力和難度可能會相對較大”。
但另一方面,亦有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未來并不排除會在更高層面設立組織來統籌、協調一行三會的監管事宜。
“在更高層面設立統籌”宏觀審慎“的監管組織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目前的現狀是,國內金融業的資產結構仍然以銀行為主,雖然出現了混業現象,但主要的資金供給方也仍然是銀行業,過快放開混業容易引發代理危機,加之利益協調上的難度,因此僅通過內部協調來撼動一行三會的現行格局和監管框架也并不容易。”
而李波則認為,“委員會+一行三會”的方案設計仍然存在協調成本較高的問題。“這種監管體制對構建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建立宏觀審慎政策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效協調的機制作用不大,也沒有解決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且協調成本仍可能很高。”
事實上,除呼吁調整監管體系來應對新形下的金融格局外,亦有業內人士認為,相關金融活動領域的立法、修法應進行配合。
“改革金融監管框架更多的動作來自于組織人事,但適應混業監管格局同樣需要相應在法律層面進行立法、修法調整。”中銀律師事務所一位資深法律人士指出,“比如國內的許多監管套利存在的原因,正是相關法律、監管規則的不統一導致的。”
事實上,近年來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的不統一和不明確主要體現在資產管理、互聯網金融等新興業務領域。
例如在資產管理領域,當前各金融機構均開設了資產管理業務,但由于其從屬于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投資范圍、募集標準、運作方式也各有不同,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現象成為了近年來交叉性金融風險不斷積聚和局部性金融風險出現暴露的原因之一。
“早些年的影子銀行和去年的配資其實大部分都用了資管計劃來做通道,因為總有資管計劃在監管標準上認定得更松,那么資金就會一層層的嵌套,找到管制最松的部分投出去。”東北地區一家基金子公司高管表示,“在整個鏈條中,隱形兜底和剛性兌付又讓這種風險積聚在金融機構的表內外,從而積聚了風險隱患。”
而在其看來,缺乏統一的法律從屬標準,是當下資產管理行業監管的首要問題。
“管理層一直想推動資產管理統一立法,比如設立《資產管理法》,但這種愿望背后也有利益層面的協調難度。”前述基金子公司高管表示,“比如銀行理財,如果歸屬為公募,那就要按照公募的信息披露來進行監管,甚至資產規模應當納入基金業資產統計,但這個劃屬難度是明顯的。”
無獨有偶,除資管外,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或亦存在立法、修法上的滯后性,而這類問題一方面導致了監管框架內的金融創新蒙受制度阻礙;而另一方面,證券化需求和制度上的遏制卻導致各類類證券化活動游走于灰色地帶。
“現在P2P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和一些區域交易所中,很多債權拆分、債權轉讓、自動投標計劃其實都有類證券化活動的嫌疑,其很多項目距離實際的資產證券化只差一個SPV(特殊目的載體),而且和現行證券化比較,前者還變相的‘公募’了。”前述法律人士指出,“這種現象某種程度上也是資產證券化在立法上的缺失造成的,因為如果規則明確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后,監管套利活動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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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建華 SF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