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原告(反訴被告):四川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湖北水總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水總公司”)
訴訟機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次訴訟及案件的基本情況,詳見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發布的《訴訟公告》(公告編號:臨2014-38號)以及2015年11月13日發布的《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15-41號)。
二、本次訴訟事項調解情況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調解,在聘請了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對已完工程量進行鑒定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如下協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2015)川民初字第2號]。
1、公司應向湖北水總公司支付工程款648.85萬元、停工費96萬元,兩項合計744.85萬元。
2、湖北水總公司收到公司第一次支付的244.85萬元款項后10日內,湖北水總公司應立即清場退出。
3、本協議書生效后,湖北水總公司在現場修建、安裝的全部建設工程設施按現狀全部歸公司所有。
4、湖北水總公司因本案工程施工而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而導致湖北水總公司應付他人款項或應賠付他人款項的,全部由湖北水總公司承擔。
5、湖北水總公司放棄其他反訴請求,雙方就案涉工程的權利義務全部終結。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1、本次調解協議解決了雙方因固增電站建設項目合同糾紛的歷史問題,該案已審理終結。本次調解協議的執行,預計將減少2015年歸屬母公司凈利潤52萬元-82萬元。
2、至此,固增水電站建設項目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全部終結,公司執行全部和解協議預計將減少2015年歸屬母公司凈利潤692萬元-1083萬元。
四、備查文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5)川民初字第2號]。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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