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676 證券簡稱:交運股份公告編號:臨2015-050
債券簡稱:12滬交運債券代碼:122205
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發行的本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于2015年11月16日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及《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2年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一) 發行主體: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 債券名稱: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
(三) 債券的品種、簡稱及代碼:本期債券為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簡稱“12滬交運”,代碼為“122205”);
(四) 發行總額:人民幣8億元;
(五) 發行利率: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05%;
(六) 核準情況:中國證監會[微博]簽發的“證監許可[2012]1201號”文核準;
(七) 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八) 起息日:本期債券的起息日為發行首日(2012年11月16日)
(九) 付息日期:本次債券的付息日期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十) 計息期限:本次債券的計息期限為2012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如投資者行使回售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為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
(十一) 利息登記日、支付方式:本期債券本息支付將按照本期債券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統計債券持有人名單,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體安排按照債券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信用級別:經上海新世紀綜合評定,本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
(十三) 債券受托管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上市時間和地點:2012年12月7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上市;
(十五) 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據《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05%。每手“12滬交運”面值人民幣 1,000 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0.50 元(含稅)。
三、 債權登記日和兌息日
(一)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5年11月13日
(二)兌息日:2015年11月16日
四、 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5年11月13日下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部“12滬交運”公司債券持有人。
五、 計息方法
(一) 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以下簡稱“《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依據《兌付兌息協議》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兌付兌息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后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
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 2 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于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 關于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微博]關于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 號)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 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二)關于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12滬交運”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 號)以及《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QFII 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 10%的企業所得稅,并由公司代扣代繳。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后按規定辦理。具體安排如下:
1、請截至2015年11月13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12滬交運”的QFII最晚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當日)填寫本公告所附表格并傳真至本公司,原件請簽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郵寄地址:上海市恒豐路288號1011室
收件人:鄭偉中
聯系電話:021-63179130
傳真號碼:021-63174620
郵編:200070
信封上請注明“QFII所得稅資料”
2、請上述QFII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當日)將應納稅款劃至本公司銀行賬戶,用途請填寫“12滬交運納稅款”,由本公司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稅款劃出后,請盡快與本公司聯系人確認。
開戶銀行:工行淮海中路第二支行
賬戶號碼:1001221009068141926
賬戶名稱: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債券利息納稅或進行了納稅申報,請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當日),除提供上述第1項資料外,還應向本公司提供相關納稅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完稅憑證原件、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原件、納稅依據),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經合法簽署的已就本次債券利息納稅或進行了納稅申報的聲明原件,上述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資料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后,將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所有文件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在上述時間內送達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本公司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三)其他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其他投資者,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
七、相關機構
(一)發行人
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上海市恒豐路288號十層
聯系人:徐以剛
聯系電話:021-63172168
傳真:021-63173388
(二)債券受托管理人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層
聯系人:支潔
聯系電話:021-38676902
(三)托管機構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4樓
聯系人:楊藝
聯系電話:021-38874800-8270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11月9日
附表:本期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業情況表
債券代碼:122205,債券簡稱:12滬交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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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郵箱:
公司名稱及簽章:
日期:
請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含當日)填寫上述表格傳真至021-63174620,并請將原件簽章后寄送至本公司。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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