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2、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新增、修改提案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一)召開時間: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15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網絡投票時間:2015年9月6日-9月7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9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7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福田區濱河大道5022號聯合廣場B座14樓會議室。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共計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463,508,56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5.64%。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3,395,36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55.63%;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13,2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1%。
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情況:本次股東大會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計3人(參加網絡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13,20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1%。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孫偉挺先生主持會議;公司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的情況,無修改提案的情況,也無新提案提交表決。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現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的情況,無修改提案的情況,也無新提案提交表決。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現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投資新疆阿克蘇華孚恒天色紡工業園項目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463,508,56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詳見2015年7月14日刊登《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關于阿克蘇華孚恒天色紡工業園項目投資協議的公告》。
2、《關于公司擴大理財渠道和增加理財金額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63,508,56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詳見2015年8月18日及8月20日刊登《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關于公司擴大理財渠道的公告》及《關于公司擴大理財渠道的補充公告》。
3、《關于續聘2015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同意繼續聘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2015年度審計機構,同時授權董事會確定審計費用事宜。
表決結果:同意463,508,56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公司法律顧問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到現場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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