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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交易對方及標的資產的基本情況
一、通達集團的情況/(二)2012年11月通達集團100%股權轉讓背景,評估作價依據及合理性
增加披露2012年11月通達集團100%股權轉讓的背景,評估作價依據及合理性。
一、通達集團的情況/(三)通達集團實際控制人情況
增加披露截至本預案出具之日,除香港通達及其子公司之外,通達集團實際控制人宣瑞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主要企業及其2014年度主要財務數據。
一、通達集團的情況/(四)通達集團的股東之間不構成一致行動人
1、補充披露Ascendent Rail-tech、Gold Seal所持Nano Resources股權的股東權利之間存在的差異;
2、補充披露Gold Seal、Ascendent Rail-tech獨立行使表決權的情況。
二、香港通達的情況/(三)香港通達的股權結構及組織結構情況
增加披露亞通達設備的組織架構、職能部門情況。
二、香港通達的情況/(四)香港通達主要資產權屬狀況、對外擔保及主要負債情況
將香港通達主要資產情況、主要負債情況更新至2015年5月31日。
二、香港通達的情況/(六)香港通達報告期財務指標
將香港通達的簡要財務數據更新至2015年1-5月/2015年5月31日。
二、香港通達的情況/(八)香港通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
7、增加披露香港通達、亞通達設備及亞通達制造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簽訂的協議和作出的重要承諾及履行情況;
8、增加披露報告期香港通達、亞通達設備及亞通達制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香港通達的情況/(九)香港通達員工和社會保障情況
1、增加披露香港通達及其子公司的員工情況;
2、增加披露亞通達設備及亞通達制造執行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情況。
二、香港通達的情況/(十)香港通達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情況
4、增加披露香港通達資金占用及擔保情況;
5、增加披露香港通達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香港通達子公司情況/(一)亞通達設備及亞通達制造情況
12、將亞通達設備經審計的合并簡要財務數據更新至2015年1-5月/2015年5月31日;
13、增加披露亞通達設備及其亞通達制造涉及立項、環保情況。
三、香港通達子公司情況/(二)景航發展情況
1、將景航發展主要資產權屬狀況、對外擔保及主要負債情況更新至2015年5月31日;
2、增加披露景航發展2015年1-5月/2015年5月31日的簡要財務數據。
四、香港通達主營業務情況/(一)標的公司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概況
1、將亞通達設備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更新至2015年1-5月;
2、增加說明標的公司的主營業務變化情況。
四、香港通達主營業務情況/(二)標的公司所屬行業情況
2、將南北車營業收入情況更新至2014年度;
3、根據2015年6月3日中國南車發布的公告,補充說明南北車合并的換股實施工作已經完成,股票簡稱將由“中國南車”變更為“中國中車”。
四、香港通達主營業務情況/(三)標的公司主營業務情況
20、增加披露亞通達設備的技術及研發情況;
21、增加披露亞通達設備的產品執行標準。
四、香港通達主營業務情況/(四)標的公司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地位
1、更新說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的亞通達設備與整車制造企業簽約情況較為完整地反應了亞通達設備相關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2、增加披露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的亞通達設備給水衛生系統、備用電源系統與整車制造企業簽約情況。
五、香港通達財務會計信息/(一)財務報表編制基礎、合并財務報表編制方法
1、增加披露天健對香港通達編制的備考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2015]3-290號);
2、增加披露了香港通達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及變化情況。
五、香港通達財務會計信息/(二)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相關會計處理
2、補充說明,2013年、2014年、2015年1-5月不存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3、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與同行業或同類資產之間的差異及其影響中,增加“神州高鐵”、“眾合科技”的對比情況。
五、香港通達財務會計信息/(三)香港通達財務報表
將香港通達備考財務報表數據更新至2015年5月31日/2015年1-5月。
五、香港通達財務會計信息/(四)亞通達設備及亞通達制造主要歷史財務數據情況以及與本次申請報表存在的差異及其原因
增加說明,亞通達設備及亞通達制造主要歷史財務數據情況以及與本次申請報表存在的差異及其原因。
五、香港通達財務會計信息/(五)香港通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分析
10、增加披露香港通達其他重要事項;
11、增加披露香港通達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的未來趨勢分析。
六、香港通達100%股權的估值及作價情況/(六)香港通達2015年營業收入、凈利潤預測的可實現性分析
增加說明香港通達2015年營業收入、凈利潤預測的可實現性分析。
七、香港通達盈利預測主要數據/(四)盈利預測表
1、補充披露香港通達經審計的2015年1-5月財務數據;
2、補充披露2015年盈利預測數的簡要說明。
八、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一)關聯方及關聯關系
2、增加披露香港通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3、與香港通達存在交易的其他關聯方情況中增加了“Consen Investments”
八、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二)關聯交易情況
2、將關聯采購情況、關聯方應收應付款項更新至2015年5月31日;
3、應付關聯方款項中增加“其他應付款”。
八、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三)關聯交易必要性及公允性說明
將關聯交易必要性及公允性說明更新至2015年1-5月,并增加說明“關聯交易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八、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四)關聯交易產生利潤及對香港通達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交易對香港通達主營業務的影響
增加說明“上述關聯交易不存在損害香港通達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亦不會對香港通達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不利影響。”
八、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五)同業競爭情況
增加說明“截至本預案出具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江逢坤先生及其控制的企業沒有從事與香港通達的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關系的業務或活動。”
八、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六)香港通達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九、香港通達業務發展目標/(一)香港通達發展目標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的發展目標。
九、香港通達業務發展目標/(二)未來的具體業務發展計劃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的未來的具體業務發展計劃。
九、香港通達業務發展目標/(三)業務發展計劃的基本假設依據和面臨的主要困難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業務發展計劃的基本假設依據和面臨的主要困難。
九、香港通達業務發展目標/(四)實現上述發展計劃擬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徑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實現上述發展計劃擬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徑。
九、香港通達業務發展目標/(五)業務發展計劃與現有業務的關系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業務發展計劃與現有業務的關系。
十、香港通達及其下屬子公司利潤分配政策/(一)利潤分配政策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亞通達設備、亞通達制造及景航發展的利潤分配政策。
十、香港通達及其下屬子公司利潤分配政策/(二)最近兩年一期的利潤分配情況
增加披露香港通達及其下屬子公司最近兩年一期的利潤分配情況。
十、香港通達及其下屬子公司利潤分配政策/(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利潤分配政策
增加披露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成功實施后,香港通達及其下屬子公司亞通達設備、亞通達制造、香港景航的利潤分配政策。
十、香港通達及其下屬子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四)滾存利潤的分配安排
根據春暉股份與通達集團在2015年1月22日簽訂的《股權收購協議》,增加披露“香港通達截止交易基準日的累計未分配利潤(以審計報告數據為準)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過渡期間香港通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紅,但交易基準日前香港通達已宣布但未分派的利潤不在此列。”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一)重大合同
補充披露截至2015年5月31日,香港通達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對其生產經營、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有重要影響的合同情況。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二)對外擔保情況
補充披露截至2015年5月31日,香港通達及其下屬子公司不存在對外擔保情況。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三)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補充披露截至2015年5月31日,香港通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香港通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均不存在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香港通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均不存在在涉及刑事訴訟的情況。
十二、股權收購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內容摘要/(三)股權收購協議之補充協議(二)內容摘要
根據2015年8月18日,春暉股份與通達集團簽署了《股權收購協議之補充協議》,增加披露股權收購協議之補充協議(二)的內容摘要。
第四節 董事會關于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可行性分析/(一)流動資金需求假設條件
公司擬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其余募集資金5,000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補充說明其流動資金需求假設條件。
三、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可行性分析/(二)流動資金需求測算結果
補充說明公司流動資金需求的測算方法、過程及結果。
三、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可行性分析/(三)公司補充流動資金的作用
補充說明公司募集5,000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作用。
五、董事會關于擬收購資產定價合理性的討論與分析/(二)董事會關于標的資產定價合理性的分析
1、在可比并購交易估值比較中增加“神州高鐵”的案例;
2、更新了可比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比較中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
六、本次交易的合規性分析
補充說明本次交易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要求。
第五節董事會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對公司影響的討論和分析
一、本次發行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及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一)本次發行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補充說明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務及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一、本次發行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及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二)本次發行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
2、補充說明上市公司現有業務的開展計劃、定位及發展方向;
3、在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和未來兩年的發展計劃實施可能面臨的主要困難中,增加說明2015年6月3日,中國南車公告了《關于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宣布南北車合并的換股實施工作已經完成。
二、本次發行對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的影響/(一)本次發行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分析
補充披露發行人2015年1-5月的財務數據及財務指標。
二、本次發行對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的影響/(二)本次發行后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分析
6、將上市公司發行完成前后的盈利能力指標更新至2015年1-5月;
7、將上市公司發行完成前后的主要財務指標更新至2015年1-5月。
三、本次發行后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管理關系、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二)本次發行對公司關聯交易的影響
增加披露規范關聯交易的措施。
三、本次發行后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管理關系、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三)本次發行對公司同業競爭的影響
增加披露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
六、本次發行對上市公司目前經營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影響/(二)本次發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增加披露本次發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安排。
七、本次發行相關的風險說明/(一)審批風險
補充披露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事項已通過的審批情況。
七、本次發行相關的風險說明/(三)資產估值的相關風險
1、將標的公司營業收入數據更新至2015年1-5月;
2、將標的公司綜合毛利率數據更新至2015年1-5月。
七、本次發行相關的風險說明/(六)標的公司業務相關風險
5、在“與專利、商標、業務資質以及被許可使用技術相關風險”中,更新說明“亞通達設備與南車四方共同擁有25項專利,其中,13項為轉讓取得,12項為共同申請取得”;
7、在“與專利、商標、業務資質以及被許可使用技術相關風險”中,增加說明《產品供應、服務資格證》和《合格供方證書》兩項業務資質到期無法續期或失去應用價值的風險。
七、本次發行相關的風險說明/(七)收購完成后業務板塊整合風險
增加說明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無法達到預期的整合效應的風險。
七、本次發行相關的風險說明/(八)上市公司前期巨額虧損彌補之前無法分紅的風險
增加說明上市公司前期巨額虧損彌補之前無法分紅的風險。
七、本次發行相關的風險說明/(九)暫停上市和退市風險
增加說明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退市的風險。
第六節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及實施情況
四、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潤的使用情況
將公司經審計合并報表未分配利潤余額更新至截至2015年5月31日。
除以上修訂及補充披露外,預案其他內容無變化。
特此公告。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8月18日
證券代碼:000976 證券簡稱:*ST春暉 公告編號:2015—059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中國證監會[微博]行政許可項目審查
反饋意見通知書》反饋意見的回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5 年 6 月24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150790 號)(以下簡稱“《反饋意見》”),要求公司在30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2015年7月16日,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延期回復的申請。
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對《反饋意見》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并按《反饋意見》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說明和論證分析,現根據要求對反饋意見答復進行公開披露,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公告于巨潮網站(www.cninfo.com.cn)的《關于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復》。公司將于上述反饋意見回復披露后 2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反饋意見回復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能否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仍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董事會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公司將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的后續進展情況。
特此公告。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年8月18日
證券代碼:000976 證券簡稱:*ST春暉 公告編號:2015—060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承諾事項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春暉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申請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受理并反饋,本次非公開發行對象為廣州市鴻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鴻眾投資”)、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通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泰通投資”)、義烏上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義烏上達”)、蘇州上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蘇州上達”)、金鷹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基金”)管理的金鷹穗通5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金鷹5號”)、拉薩亞祥興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祥投資”)、江門市弘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弘晟投資”)、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管理的長城定增一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長城一號”)、廣州西域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西域投資”)管理的西域和諧3號定增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西域3號”)、自然人張宇,發行對象共10名。現將公司非公開發行相關承諾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承諾
1、關于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對參與公司本次發行的認購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等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廣州市鴻鋒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鋒實業”)及實際控制人江逢坤出具的承諾函內容如下: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關聯方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對參與公司本次發行的認購對象廣州市鴻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通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義烏上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蘇州上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金鷹穗通5號資產管理計劃及其委托人、拉薩亞祥興泰投資有限公司、江門市弘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長城定增一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及其委托人、西域和諧3號定增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委托人、自然人張宇,以及上述認購對象最終出資人(包括認購對象設立的資管產品的委托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等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情形。”
2、關于不存在減持情況及減持計劃的承諾函
鴻鋒實業、廣州市步云天地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鴻鋒實業的子公司)、廣州市團結橡膠廠有限公司(江逢坤控制的公司)承諾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在春暉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有的春暉股份股票,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前6個月(即2013年12月3日)至承諾出具日不存在減持情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自承諾出具日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完成后6個月內不存在減持計劃,不會進行減持,之后將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金鷹穗通5號委托人、長城一號委托人、西域3號委托人的承諾
金鷹穗通5號委托人、長城一號委托人、西域3號委托人承諾如下:
1、本人/本企業資產狀況良好,投資金鷹穗通5號/長城一號/西域3號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財產為本人/本企業擁有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資產,均為本人/本企業的自有資金或合法籌集資金,保證委托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資金并未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亦未接受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的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保證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權委托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進行委托財產的投資管理和托管業務,保證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妨礙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對該委托財產行使相關權利且該權利不會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
2、本人/本企業所持資管計劃份額權屬清晰,不存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況、不存在任何爭議和糾紛。不存在規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的“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的情形;
3、本人/本企業與金鷹穗通5號/長城一號/西域3號資產管理計劃的其他委托人之間不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
4、本人/本企業承諾,將根據資產管理人要求,在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行方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前,全額繳足本資管計劃份額認購款。如本人/本企業未及時足額繳納認購資金,則本人將向資產管理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為未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的10%/5%;
5、本人/本企業于金鷹穗通5號/長城一號/西域3號資產管理計劃取得春暉股份本次發行的股份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本人對資管計劃的出資或退出資管計劃;本人認購本資產管理計劃不形成任何利益輸送、操縱證券市場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6、本人/本企業與春暉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關聯關系;
本人/本企業除與金鷹穗通5號/長城一號/西域3號資產管理計劃存在投資關系、與金鷹穗通5號/長城一號/西域3號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委托人因共同參與金鷹穗通5號/長城一號/西域3號資產管理計劃存在共同投資關系外,與本次其他發行對象廣州市鴻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通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義烏上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蘇州上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拉薩亞祥興泰投資有限公司、江門市弘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長城定增一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及其委托人、西域和諧3號定增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委托人、自然人張宇之間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關聯關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動關系;
7、本人/本企業確認,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未對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三、鴻眾投資、泰通投資、義烏上達、蘇州上達和弘晟投資合伙人的承諾
1、鴻眾投資、泰通投資和弘晟投資的《合伙協議之補充協議》均約定:
“第一條 各合伙人均為依據中國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備擔任本企業合伙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條 各合伙人確認,其各自與春暉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廣州市鴻鋒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江逢坤)均不存在關聯關系。
第三條 各合伙人是聚合所有合伙人的資本進行股權投資,認購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共同分享取得的投資回報,并按協議約定共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各合伙人的資產、資信狀況良好,其各自認繳本企業出資的資金系自有資金或合法籌集的資金,不存在向其他投資者非公開募集資金的情形。
第五條 各合伙人之間不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
第六條 各合伙人就本企業認購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春暉股份”)非公開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標的股份”)相關事項約定如下:
1、各合伙人承諾,其不會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接受春暉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財務資助或者補償。各合伙人承諾,其各自認繳本企業的資金不存在來自于春暉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春暉股份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2、各合伙人同意,于春暉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且發行 方案于中國證監會備案前,按照各自對本企業的出資比例,將本企業認購標的股 份的認購資金全部繳付;如屆時認購資金繳付不足,各合伙人同意由其他認購對象協商認購不足部分對應的標的股份;
3、各合伙人承諾,于本企業取得標的股份后的鎖定期內(鎖定期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即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記入乙方名下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各自對本企業的出資或退出合伙;
4、各合伙人不屬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
5、各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時間向企業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以確保本企業能按時向春暉股份足額繳納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的款項。若各合伙人不能按時足額向春暉股份繳納出資導致其受到損失的,各合伙人將賠償本企業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損失,合伙人如未能按照約定繳付出資或未全額繳付出資的,則每逾期一日(自繳付期滿之日起算)應按逾期繳付金額的0.5%。/日向本企業支付滯納金。如因合伙人未按期繳付出資給本企業造成損失,該等違約合伙人支付的滯納金不足以彌補本企業損失的,還應負責充分及時地賠償損失。”
2、蘇州上達和義烏上達的《合伙協議之補充協議》均約定:
“第一條 各合伙人均為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需要終止的情形,具備擔任本企業合伙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條 各合伙人確認,其各自與春暉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廣州市鴻鋒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江逢坤)均不存在關聯關系;
第三條 各合伙人的資產、資信狀況良好,其各自認繳本企業出資的資金系自有資金。
第四條 各合伙人之間不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
第五條 各合伙人就本企業認購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春暉股份”)非公開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標的股份”)相關事項約定如下:
1、各合伙人承諾,其不會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接受春暉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財務資助或者補償。各合伙人承諾,其各自認繳本企業的資金不存在來自于春暉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春暉股份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2、各合伙人同意,于春暉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且不遲于本次非公開發行方案于中國證監會備案前,按照各自對本企業的出資比例,將本企業認購標的股份的認購資金全部繳付;如屆時認購資金繳付不足,各合伙人同意由其他認購對象協商認購不足部分對應的標的股份;
3、各合伙人承諾,于本企業取得標的股份后的鎖定期內(鎖定期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即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記入乙方名下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各自對本企業的出資或退出合伙;
4、各合伙人確認,各合伙人的自然人股東無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
5、各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時間向本企業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以確保本企業能按時向春暉股份足額繳納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的款項。若各合伙人不能按時足額向春暉股份繳納出資導致其受到損失的,各合伙人將賠償本企業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損失,合伙人如未能按照約定繳付出資或未全額繳付出資的,則每逾期一日(自繳付期滿之日起算)應按逾期繳付金額的0.5%。/日向本企業支付滯納金。如逾期超過十個工作日未能全額繳付出資的,則本企業有權書面通知各合伙人終止其認購出資的權利,并有權要求該合伙人按照未能出資金額的5%支付違約金。如因合伙人未按期繳付出資給本企業造成損失,該等違約合伙人支付的滯納金不足以彌補本企業損失的,還應負責充分及時地賠償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企業因未能按照與春暉股份的約定支付認購標的股份的認購資金所導致的所有賠償金額。
6、如任何合伙人在本補充協議項下的任何陳述或者保證不實或者違反任何承諾而導致本合伙企業遭受損害,則該等合伙人應當對本合伙企業的損失進行充分賠償。”
四、鴻眾投資、泰通投資、義烏上達、蘇州上達、金鷹基金、亞祥投資、弘晟投資、長城證券、西域投資、張宇的承諾
鴻眾投資承諾:
“本企業及本企業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在春暉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有的春暉股份股票,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前6個月(即2013年12月3日)至承諾出具日不存在減持情況;本企業及本企業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自承諾出具日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完成后6個月內不存在減持計劃,不會進行減持,之后將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泰通投資、義烏上達、蘇州上達、亞祥投資、弘晟投資、張宇均承諾:
“本企業/本公司/本人及本企業/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自春暉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前6個月(即2013年12月3日)至本承諾出具日未持有春暉股份股票,自本承諾出具日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完成后6個月內不存在減持計劃,不會進行減持,之后將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金鷹基金、長城證券、西域投資均承諾:
“金鷹穗通5號/長城一號/西域3號在春暉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前6個月(即2013年12月3日)至承諾出具日未持有春暉股份股票,自承諾出具日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完成后6個月內不存在減持計劃,不會進行減持,之后將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鴻眾投資普通合伙人江曉敏的承諾
鴻眾投資普通合伙人江曉敏的承諾如下:
“1、本人將提醒、督促與春暉股份存在關聯關系的有限合伙人遵守短線交易、內幕交易和高管持股變動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2、本人將明確告知與春暉股份存在關聯關系的有限合伙人,在依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等有關法規和春暉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在關聯方履行重大權益變動信息披露、要約收購等法定義務時,應將合伙人與合伙企業認定為一致行動人,將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數量與產品或合伙企業持有的公司股票數量合并計算。
3、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事項,由此導致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股票交易、持股數量計算造成春暉股份因上述事項被處罰的,由本人以個人財產向春暉股份予以補償。”
特此公告。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8月18日
證券代碼:000976 證券簡稱:*ST春暉 公告編號:2015—061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
交易所采取處罰或監管措施及整改
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因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150790號)的要求,將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處罰或監管措施情況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處罰措施的情況
經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處罰措施的情況。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及相應的整改情況
經自查,最近五年,公司被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監管關注函1次、被深交所[微博]出具關注函6次。公司已按相關要求進行答復并作出相應整改,具體情況如下:
1、2011年3月4日,深交所出具《關于對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1]第13號)
(1)關注函提出的問題
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3日,公司股價漲幅明顯偏離大盤,累計漲幅22.33%。其中,2月18日、3月1日,公司股票均達到最大漲幅限制。深交所要求公司:①關注、核實相關問題,確認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發生重大變化。②向公司控股股東書面函詢,說明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計劃對公司進行股權轉讓、資產重組以及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并要求其書面回復。③詳細說明近期接待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調研的情況,是否存在違反公平披露原則的事項。④核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涉嫌內幕交易的情形。
(2)公司對關注函的落實及回復
公司針對前述問題于2011年3月8日出具了《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核實重大信息等有關問題的說明》,主要內容為:①公司董事會經核實后確認: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存在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影響投資者合理預期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基本面沒有發生重大變化。②經公司實際控制人開平資管辦復函確認,開平資管辦及國資控股的開平資產、開平實業、開平材料、開平市裝飾工程開發公司等公司三個月內無將春暉股份進行股權轉讓、資產重組以及實施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③2011年2月22日,公司個人股東或個人股東代表袁銘、余國亮參加公司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會后公司安排兩人參觀生產車間并對其提出的一些疑問作出解釋,相關問題均是在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對公司經營、行業狀況等情況作出說明。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沒有接待其他機構或個人投資者調研的情況,不存在違反公平披露原則的事項。④經自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存在涉嫌內幕交易的情形。
2、2011年5月3日,深交所出具《關于對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1]第42號)
(1)關注函提出的問題
2011年4月14日至2011年5月3日期間,公司股價漲幅明顯偏離大盤,累計漲幅24.10%。其中,4月26日、4月27日成交量明顯放大。深交所要求公司:①關注、核實相關問題,確認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發生重大變化。②向公司控股股東書面函詢,說明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計劃對公司進行股權轉讓、資產重組以及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并要求其書面回復。③詳細說明近期接待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調研的情況,是否存在違反公平披露原則的事項。④核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涉嫌內幕交易的情形。
(2)公司對關注函的落實及回復
公司針對前述問題于2011年5月5日出具了《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核實重大信息等有關問題的說明》,主要內容為:①公司董事會經核實后確認: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存在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影響投資者合理預期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基本面沒有發生重大變化。②經公司實際控制人開平資管辦的授權管理人開平資產復函確認,公司實際控制人開平資管辦控股的開平資產、開平實業、開平材料、開平市裝飾工程開發公司等公司三個月內無將春暉股份進行股權轉讓、資產重組以及實施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③2011年2月22日,公司個人股東或個人股東代表袁銘、余國亮參加公司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會后公司安排兩人參觀生產車間并對其提出的一些疑問作出解釋,相關問題均是在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對公司經營、行業狀況等情況作出說明。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沒有接待其他機構或個人投資者調研的情況,不存在違反公平披露原則的事項。④經自查,2011年4月14日至2011年5月3日期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存在涉嫌內幕交易的情形。
3、2012年2月16日,深交所出具《關于對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2]第28號)
(1)關注函提出的問題
鑒于公司正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自2011年12月28日開市起停牌。經交易核查,公司存在內幕知情人以實名賬戶交易公司股票等異常的情況。深交所要求公司:①詳細說明公司此次重大重組事項的籌劃過程及各環節參與人員,公司及本次重組相關各方是否存在信息提前泄露以及選擇性信息披露情況;②內幕知情人梁鈞榮、方麗紅、黃美珍、賀曉、李衛紅、魏梅姣及劉凱以實名賬戶交易公司股票,請公司核實有關交易是否涉嫌內幕交易,并提交當事人的自查說明。
(2)公司對關注函的落實及回復
公司針對前述問題于2012年2月24日出具了《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事項的說明》,主要內容為:①說明了此次重大重組事項的籌劃過程及各環節的參與人員,確認公司及本次重組相關各方不存在信息提前泄露以及選擇性信息披露情況。②根據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報告,說明其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確認其在買賣公司股票時未知悉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和其他任何的內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在敏感期間買入股票的情形。
4、2012年3月23日,深交所出具《關于對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2]第81號)
(1)關注函提出的問題
公司股票自2011年12月28日起停牌籌劃重大事項;自2012年1月5日起,公司股票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至2012年4月5日總停牌時間即將滿三個月,但深交所公司部至今尚未收到公司提交的相關文件。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截至目前公司重組的進展情況,是否能在承諾的最晚復牌日五個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提交按《重組辦法》要求制作的相關文件;如不能,請公司及時提交復牌公告,說明有關原因并承諾至少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公司對關注函的落實
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公告了《關于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暨公司股票復牌公告》,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并承諾自公司股票復牌之日起至少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于2012年3月27日開始復牌。
5、2014年9月12日,深交所出具《關于對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4]第293號)
(1)關注函提出的問題
深交所公司部收到投資者投訴,反映公司因重大事項于6月3日停牌至今,已超過三個月,嚴重損害了投資者交易權。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并明確復牌時間。
(2)公司對關注函的落實及回復
公司針對前述問題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了《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及復牌時間的說明》,說明了相關重大事項的進度情況及預計的復牌時間。
6、2014年11月4日,深交所出具《關于對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4]第345號)
(1)關注函提出的問題
公司股票自2014年6月1日起停牌籌劃重大事項,深交所對公司停牌前二級市場交易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部分賬戶存在交易異常特征。深交所要求公司:對湯興、周明章、張慈卿及陳俊朝與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中介服務機構及上述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其他內幕知情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進行自查。
(2)公司對關注函的落實及回復
公司針對前述問題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了《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二級市場交易異常賬戶進行自查的說明》:經自查,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控股股東、公司相關股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標的公司、中介服務機構及上述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其他內幕知情人與湯興、周明章、張慈卿及陳俊朝不存在關聯關系,亦未在公司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公司股票、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
7、2015年6月23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出具《關于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關注函》(廣東證監函[2015]662號)
(1)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①公司第六屆第十一次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會議決議簽字代替表決票。
整改措施:
公司加強了監事成員對監事會會議流程的梳理和制度認識,重新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在2015年4月28日公司召開的第七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當中,監事會成員以記名表決票的方式進行了投票。公司今后將長期落實本項整改措施。
②公司股東大會運作不規范。公司201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中,股東開平市工業資產經營公司、開平市工業實業開發公司、開平市裝飾工程開發公司委托祁錦雄代理出席,但相關委托書未明確對具體決議事項的明確指示。
公司回復:
公司201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中,股東開平市工業資產經營公司、開平市工業實業開發公司、開平市裝飾工程開發公司委托祁錦雄的授權委托書均約定了“如無指示,則由代理人酌情決定投票”,該項約定符合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公司法律顧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委派的官昌羅律師、皇甫天致律師已對代表股東開平市工業資產經營公司、開平市工業實業開發公司、開平市裝飾工程開發公司的表決票及授權委托書進行了有效查驗,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因此,201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中,股東開平市工業資產經營公司、開平市工業實業開發公司、開平市裝飾工程開發公司委托祁錦雄代理出席及其表決行為未有不規范的情形。
(2)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①未及時披露計提職工安置費情況。由于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安置方案(草案)》(以下簡稱《方案》)。2014年11月4日,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文同意公司《方案》備案。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公開披露了上述事項對公司當年的財務影響,且將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日期披露為2014年9月2日。
整改措施:
在收到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文同意公司《方案》備案后的期間,公司對《方案》具體實施過程進行反復商討論證,并籌劃召開董事會。2014年12月9日,公司召開了第七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經與會董事審議通過了《關于預提員工安置費的議案》。
2014年6月3日,公司股票因國有股轉讓事宜開始停牌,此后公司按深交所的披露要求公告了停牌進展公告;2014年10月8日起,公司股票以重大資產重組開始停牌,此后公司按深交所的披露要求公告了停牌進展公告;2015年1月5日,公司發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變更為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暨延期復牌的公告》,此后公司按深交所的披露要求公告了停牌進展公告。2015年2月16日,公司在指定媒體披露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事項并復牌。鑒于上述期間公司股票一直處于停牌狀態,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對外披露第七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不會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造成重大影響。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日期披露為2014年9月2日為筆誤,實際時間為2014年9月5日。
公司將嚴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充分、及時、準確地做好信息披露并進行重點提示,給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②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錯漏。公司2014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錯漏,包括:董事會報告“投資狀況分析”部分未披露對子公司海泰貿易、世紀科怡的投資情況;對云南迪晟稀土綜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實際出資,但披露為占被投資公司權益比例的80%;在“主要子公司、參股公司分析”部分,未披露世紀科怡有關情況;會計報表附注長期股權投資部分未披露世紀科怡投資情況。
整改措施:
2013年9月30日,公司全資子公司誠暉投資出資240萬元成立海泰貿易,持股比例60%。因此,海泰貿易是公司的孫公司。基于上述判斷,公司未將其在2014年年報董事會報告“投資狀況分析”中作披露。公司已認識到上述做法欠妥當,并將在將來的年報披露工作中予以改正,即將海泰貿易的相關情況披露于年報董事會報告中的“對投資狀況分析”。
世紀科怡是公司參股41.1%的企業,不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公司判斷世紀科怡為聯營企業,同時公司對世紀科怡的長期股權投資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期末余額為零。基于上述判斷,公司未將其在2014年年報董事會報告“投資狀況分析”中作披露。公司已認識到上述做法欠妥當,并將在將來的年報披露工作中予以改正,即將世紀科怡的相關情況披露于年報董事會報告中的“投資狀況分析”。
公司與云南迪晟稀土綜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晟公司”)于2012年8月3日簽署了增資擴股合同,擴股方案為公司向迪晟公司增加注冊資本4,000萬元,至今未實際出資。但在增資擴股完成后,公司將持有迪晟公司80%股權。基于上述判斷,公司在2014年年報董事會報告“投資狀況分析”中披露為:公司占迪晟公司權益比例為80%。公司已認識到上述作法欠妥當,并將在將來的年報披露工作中予以改正,即不將迪晟公司的相關情況披露于年報董事會報告中的“投資狀況分析”。
由于公司已對世紀科怡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且已在會計報表附注長期股權投資部分披露了對世紀科怡的投資情況,因此,在2014年年報董事會報告“主要子公司、參股公司分析”部分未披露世紀科怡有關情況。公司將在將來的年報披露工作中予以改正,即將世紀科怡的相關情況披露于年報董事會報告中的“主要子公司、參股公司分析”。
公司已將世紀科怡投資情況披露于會計報表附注長期股權投資部分,具體內容參見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公告的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更新后)。
(3)財務核算存在的問題及說明
①2012、2013年度未對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度大部分商品毛利率已經為負數,部分生產線已于2012年度停機維護,且自停機后未再開機進行生產。2012年、2013年,公司在專用設備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未對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
公司回復:
2012年初,根據對行業和公司經營情況的預期判斷,公司管理層預計2012年度收入將比2011年收入大幅下降25%。公司管理層已因此在2011年財務報告中計提1.44億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同時,公司管理層預計:2012年及以后,公司將維持當前銷售規模,固定資產將正常使用。因此,公司管理層判斷2012年固定資產減值跡象不明顯。至2012年末,公司全年實現銷售收入13.20億元,較2011年19.84億元下降33.48%,與2012年初預計的情況基本一致。對此,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人員實施了以下審計程序:A.詢問春暉股份管理當局提取固定資產減值的程序、方法和內部控制;B.查閱提取固定資產減值的資料,包括固定資產市場價格的調查報告、固定資產毀損報告、董事會決議等;C.現場盤點固定資產以確定其實際使用情況;D.分析春暉股份所處行業整體經營情況及春暉股份自身經營情況。同時,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相關函件并發表了“我所認同春暉股份管理層對2012年固定資產減值跡象不明顯的判斷,無須計提減值準備”以及“我們認為公司固定資產減值不計提的依據符合相關規定”的意見。
2013年初,根據對行業和公司經營情況的預期判斷,公司管理層預計2013年滌綸行業將延續2012年的低迷狀態,公司2013年收入規模將維持2012年的水平,固定資產將正常使用。因此,公司管理層判斷2013年固定資產減值跡象不明顯。至2013年末,公司全年實現收入12.33億元,維持了2012年的收入水平,與2013年初預計的情況基本一致。對此,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人員實施了以下審計程序:A.詢問春暉股份管理當局提取固定資產減值的程序、方法和內部控制;B.查閱提取固定資產減值的資料,包括固定資產市場價格的調查報告、固定資產毀損報告、董事會決議等;C.現場盤點固定資產以確定其實際使用情況;D.分析春暉股份所處行業整體經營情況及春暉股份自身經營情況。同時,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相關函件并發表了“我所認同春暉股份管理層對2013年固定資產減值不明顯的判斷,無須計提減值準備”以及“我們認為公司固定資產減值計提的依據、計提范圍、計提金額、會計處理符合相關規定”的意見。
②財務基礎工作不規范。海泰貿易存在利用員工個人賬戶進行日常交易的情況。
整改措施:
公司已向海泰貿易發出《關于要求加強資金安全管理的函》,向海泰貿易說明其存在資金拆借情況及資金安全性存在隱患,并要求海泰貿易嚴格執行《湛江市海泰貿易有限公司財務審批及開支報銷制度》的規定,規范資金審批,控制審批權限;并對大額合同進行報批制度;形成定期工作上報制度,對進貨、銷貨、存貨等財務數據進行定期報告。
(4)內幕信息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7,483萬元、預提職工安置費3,990萬元等重大事項,但未按照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整改措施:
公司已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嚴格按照《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落實,明確了結果報送相關機構的要求以及具體時間。公司在今后將貫徹落實到位。
特此公告。
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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