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大事項情況說明
2015年8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于收回京西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北旅廣場項目3757.09萬元開發收益的函》(門政函 <2015>117號),要求收回支付給公司北旅廣場項目3757.09萬元的開發收益,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關于《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一級開發項目合作協議書》的情況
2011年為了進一步加快現代化生態新區和首都西部綜合服務區建設,根據《門頭溝新城規劃(2005-2020)》,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啟動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誠邀公司參與北旅廣場項目。
2011年6月30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授權管理層簽署<合作協議書>的議案》。2011年7月11日,公司與區政府就北旅廣場項目開發簽署了《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一級開發項目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項目合作協議書”),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華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議將該事項作為臨時議案提交201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根據《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經于 2011年7月13日召開的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公司董事會同意將上述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對外披露《關于簽署<合作協議書>的進展公告》(內容詳見巨潮網上公告編號:2011-27;2011-33;2011-34;2011-41)。有關項目合作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為加強合作,順利推進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一級開發項目,確保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項目簡介
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征收項目,四至范圍為:東至新橋大街,南至區公安分局北側小路,西至為文化局與教委宿舍西側小路(西南至黑山公園池塘東側),北至門頭溝路。整個地塊占地約77畝,建筑面積 63888.02 平方米。公司位于門頭溝區新橋大街35號的百花賓館分公司、位于門頭溝區新橋大街1號的百貨商場分公司及其附屬土地和房產在此范圍內,合計建筑面積約 26594.32 平方米。
2.合作方式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負責北旅廣場項目范圍內住宅房屋與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工作,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北旅廣場項目征收資金,通過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向公司拆借的方式解決。征收補償安置資金12,348萬元,實際補償安置資金,以最終征收補償安置總量為準。
北旅廣場項目一級開發的其它工作事項,如地質災害評估、規劃設計等必需資金,由公司按實際發生額計入北旅廣場項目一級開發成本。
3.結算方式
(1)北旅廣場一級開發工作完成后,該項目土地由門頭溝區土地儲備中心收儲上市。
(2)公司享有北旅廣場項目按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總額的 8%的利潤。
(3)如公司或公司聯合體未獲得此塊土地的二級開發權,公司另外享有土地上市溢價的40%,作為公司的投資收益補償。
4.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有效的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二)關于《<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一級開發項目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的情況
2013年11月21日,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和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合體以230,000萬元人民幣競得北京市門頭溝區門頭溝新城MC08-014/015地塊住宅混合公建、商業金融用地(配建“經濟適用房”、“自住商品房”)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北旅廣場地段)(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9日,披露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公告編號2013-56)。
公司在該土地成交后多次與門頭溝區政府進行溝通,但區政府一直未有回復,直至2014年7月,區政府表示《項目合作協議書》部分條款無法執行,要求公司簽署補充協議,公司認為該協議對公司影響較大,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股東的利益,將該協議提交董事會審議后立即予以公告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同時提供網絡投票和現場投票等多種方式,便于投資者參與公司決策。
經與區政府多次協商并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和201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一級開發項目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的議案》,就借款利息、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利潤及土地溢價事宜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利息、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利潤及土地溢價部分
(1)、根據《項目合作協議書》:“公司借給區政府的北旅廣場項目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不向區政府收取借款利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經公司與區政府共同協商,區政府同意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3597.71萬元,其中:包括已計入北旅廣場項目土地開發成本的借款利息2518.4萬元。
(2)、根據《項目合作協議書》:“公司享有北旅廣場項目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總額8%的利潤,如公司或公司聯合體最終獲得此塊土地的二級開發權,區政府自公司土地交易成功的3個月內,將上述款項支付給公司;如公司或公司聯合體未獲得土地的二級開發權,區政府自土地交易成功的3個月內,將上述款項支付給公司。”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經區政府與公司共同協商,區政府同意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支付公司委托開發收益,支付金額共計人民幣3757.09萬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于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以及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原《項目合作協議書》中“如公司或公司聯合體未獲得土地的二級開發權,自土地交易成功的3個月內,區政府將土地上市溢價的40%支付給公司”的約定,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屬于無效條款。故經雙方協商同意,取消該協議條款,區政府不再支付公司40%的土地溢價款。
截止2015年1月31日,公司收到門頭溝區政府全部補償款項。
(三)關于《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于收回京西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北旅廣場項目3757.09萬元開發收益的函》的情況
2015年8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于收回京西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北旅廣場項目3757.09萬元開發收益的函》(門政函 <2015>117號),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與區政府簽署《項目合作協議書》中約定“公司享有北旅廣場一級開發成本總額8%的利潤和土地溢價部分的40%”條款屬于違規條款;
2、公司不符合北京市政府“關于企業經招投標方式取得土地一級開發資格并實施開發后可獲取一級開發成本8%作為利潤”的規定,區政府要求收回支付給公司北旅廣場項目3757.09萬元的開發收益。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和對公司的影響
1、公司認為與區政府簽署的《<北旅廣場國有資源整合改造一級開發項目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屬于有效合同;
2、目前該事項公司正與區政府進行溝通,尚無法估算對公司的影響,公司將按照有關協議的約定積極與區政府等有關機構保持溝通,保證公司和股東利益不受損害;
3、公司承諾完整、及時披露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
本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為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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