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www.stcn.com)06月06日訊
證監會[微博]新聞發言人鄧舸6日表示,股轉系統協議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一對一的成交,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轉讓價格由轉讓當事人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其中可能存在價外因素,這是協議轉讓的基本特點,同時,由于協議轉讓的股票交投通常并不活躍,個股交易風險外溢的風險性較小,對公眾投資者的影響不大,證監會尊重當事人的價格協商權和決定權。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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