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版)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時;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托管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體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體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告方式。
7、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更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媒體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時;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風險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所面臨的投資組合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特定風險等。除投資組合風險以外,本基金還面臨操作風險、管理風險、道德風險和合法合規風險等一系列風險。具體如下:
1、投資組合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直接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而產生波動。
匯率風險:匯率的變化可能對國民經濟不同部門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導致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業績及其股票價格發生波動,基金收益產生變化。
股票價格風險: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可能會因為經營不善,基本面狀況惡化而導致其股票價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資收益下降。此外,股票價格也會受到市場整體估值水平的影響,并可能會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價值。雖然本基金可通過分散化投資減少非系統性風險,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本基金還必須承擔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2)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所持證券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一方面來自于投資者的集中巨額贖回,另一方面來自于其投資組合或其中的部分資產變現能力變弱所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
巨額贖回風險: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大,在市場價格下跌時會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形,此時出現巨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
變現風險:投資組合的變現能力較弱所導致基金收益變動的風險。當持有的部分債券品種的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時,資產變現的難度可能會加大。同時,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種資產集中度過高,導致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變現,有可能導致基金的凈值出現損失。
(3)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2、操作風險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會導致操作風險,主要包括人為錯失、違法行為、未授權活動、人員流失等營運風險、技術風險和決策及程序風險等。
3、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決策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規性風險
投資的合規性風險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5、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2)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3)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4)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是,基金資產并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代銷機構擔保收益,代銷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7層
法定代表人:刁欽義
設立日期: 2008年3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08]3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零壹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61095588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注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胡懷邦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618.8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4、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授權他人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授權他人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4、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5、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通過尋找受益于中國經濟發展、在所屬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上市公司,進一步優化投資組合,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為投資者創造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回報。
2、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并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類品種,國債、金融債、央票、公司債、企業債、可轉債、可分離債、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類品種,短期融資券、正回購、逆回購、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60%,其中投資于行業領先類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5%-40%。權證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3%,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3、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60%,其中投資于行業領先類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流通受限證券投資遵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41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16)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體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協議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7層
法定代表人:刁欽義
成立時間: 2008年3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08]307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注冊資本:貳億零壹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懷邦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注冊資本:618.85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并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類品種,國債、金融債、央票、公司債、企業債、可轉債、可分離債、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類品種,短期融資券、正回購、逆回購、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60%,其中投資于行業領先類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5%-40%。權證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3%,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開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股票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60%,其中投資于行業領先類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流通受限證券投資遵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41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16)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規定時,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資組合限制并相應修改其投資組合限制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對方。
(下轉B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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