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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銀匯理行業領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2013年05月31日 01:39  證券時報網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7層

  法定代表人:刁欽義

  設立日期: 2008年3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08]3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零壹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61095588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注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胡懷邦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618.8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4、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授權他人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授權他人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下轉B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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