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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年05月29日 00:59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2 億元時,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本基金從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7%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7 %÷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C級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日應支付的基金銷售服務費=前一日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0.40%÷當年天數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經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個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權證、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集合債、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投資(含權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20%,可轉債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30%,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合計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資產(含權證)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15)可轉債投資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資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2 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且基金合同當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續;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銀河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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