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8日印發新修訂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將以銀行貸款和中長期債券資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項目。
受益的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中新天津生態城,重慶兩江新區,“黃河善谷”。
符合條件的基建項目包括:一、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二、開發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三、開發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項目;四、開發區內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支撐平臺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物聯網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五、開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標準廠房項目;六、開發區內為節約能源,集中實施的能量系統優化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綠色照明工程等重點節能工程項目;七、開發區內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項目。
辦法規定,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2013年貼息周期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貼息周期均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財政廳(局)應當于當年貼息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向財政部提出貼息申請。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去年3月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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